被告人汤某某,绰号“鸡汤”,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03********10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大道******号,现住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我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5月20日因吸食冰毒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罚款500元,2016年1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景德镇市公安局珠山分局行政拘留10日。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被抓获,一直借住在许某某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路** 栋***室的房子中,并独自一人使用该房子。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子中吸食毒品冰毒。
1、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洪某某、万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3、2017年4月18日10时至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万某某、洪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汤某某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意见书及检验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汤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陶瓷工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自2017年3月起至被抓获,一直借住在许某某位于景德镇市珠山区***路** 栋***室的房子中,并独自一人使用该房子。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在该房子中吸食毒品冰毒。
1、2017年4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洪某某、万某某(均被行政处罚)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2、2017年4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3、2017年4月18日10时至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容留高某某、余某某、万某某、洪某某在景德镇市珠山区***路**栋***室吸食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抓获经过、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洪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汤某某等人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成瘾(严重)意见书及检验照片;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汤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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