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临安市**街道**街**号*幢***室。因本案于2015年1月15日被临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从2004年以来一直举债经营服装店,因经营亏损及前期借款还本付息,致使债务金额持续扩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造房、归还贷款、工程垫资等借款用途,以支付月息3分至1角8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王某乙、楼某乙、何某某等3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购置房产等,至案发时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80余万元。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向临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服装店帐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楼某甲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乙、楼某乙、何某某、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邢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柳某某、孟某某、张某丙、王某丙、许某甲、蓝某某、卞某甲、卞某乙、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陈某乙、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俞某某、胡某某、马某丙、许某乙、王某丁、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案由临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从2004年以来一直举债经营服装店,因经营亏损及前期借款还本付息,致使债务金额持续扩大。2011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没有偿还能力,仍虚构造房、归还贷款、工程垫资等借款用途,以支付月息3分至1角8分的高息为诱饵,向王某乙、楼某乙、何某某等30名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400余万元,并将骗得钱款用于偿还借款本息及购置房产等,至案发时共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1080余万元。
2015年1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向临安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借条、“***”服装店帐目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某、张某甲、楼某甲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乙、楼某乙、何某某、盛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邢某某、张某乙、陈某甲、柳某某、孟某某、张某丙、王某丙、许某甲、蓝某某、卞某甲、卞某乙、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陈某乙、蔡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俞某某、胡某某、马某丙、许某乙、王某丁、邵某某等人陈述;
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临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及图片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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