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检公一刑不诉〔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原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窝藏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6月27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2016年11月2日先后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乙得知其贩毒行为可能败露,为准备逃跑,遂联系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要求方某甲向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后公安人员至本市X区X路X街X巷X号X公寓X栋X房抓捕犯罪嫌疑人方某乙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向民警隐瞒方某乙的逃跑方向,并丢弃了方某乙吸毒的工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认定方某甲构成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原广州市公安局萝岗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因涉嫌窝藏罪经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16年6月27日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6年8月20日、2016年11月2日先后二次退回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6年12月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3月22日14时许,犯罪嫌疑人方某乙得知其贩毒行为可能败露,为准备逃跑,遂联系被不起诉人方某甲,要求方某甲向其提供资金帮助其逃跑。后公安人员至本市X区X路X街X巷X号X公寓X栋X房抓捕犯罪嫌疑人方某乙时,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向民警隐瞒方某乙的逃跑方向,并丢弃了方某乙吸毒的工具。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缺乏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认定方某甲构成窝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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