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检公诉刑诉〔2017〕302号
被告人谢XX,男性,因涉嫌窝藏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XX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下午,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丁(未满十四周岁)与朝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另案处理)、包某甲(另案处理)、包某乙(另案处理)等人XX客栈附近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吴某某、杨某某二人持刀将朝鲁某、苏某某、乌某某、包某甲捅伤。案发后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逃至X县找到周某乙(在逃),周某乙又将吴某某等六人安排到谢XX家中,谢XX在明知吴某某等人是将人捅伤后逃至X县藏匿的情况下,给吴某某、杨某某等六人提供藏身地,为公安机关抓捕工作加大了难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赵某某等讯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XX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XX,男性,因涉嫌窝藏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0月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窝藏罪,经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3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XX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11日下午,杨某某(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另案处理)、张某丙(另案处理)、张某丁(未满十四周岁)与朝某某(另案处理)、苏某某(另案处理)、乌某某(另案处理)、包某甲(另案处理)、包某乙(另案处理)等人XX客栈附近聚众斗殴,斗殴过程中吴某某、杨某某二人持刀将朝鲁某、苏某某、乌某某、包某甲捅伤。案发后吴某某、杨某某等人在赵某某(另案处理)的帮助下逃至X县找到周某乙(在逃),周某乙又将吴某某等六人安排到谢XX家中,谢XX在明知吴某某等人是将人捅伤后逃至X县藏匿的情况下,给吴某某、杨某某等六人提供藏身地,为公安机关抓捕工作加大了难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强制措施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同案犯吴某某、杨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甲、赵某某等讯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XX讯问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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