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窝藏罪被费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02-13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浏览次数:

费检公诉刑诉〔2017〕524号  
 
被告人周某甲,男,2017年10月23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 2017年10月24日被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涉嫌窝藏罪,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X县X镇X村的周某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可能构成犯罪,仍合谋安排周某丙乘坐被告人周某乙驾驶的鲁******号轿车逃离现场。
2017年10月,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先后到X县**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2017)鲁1325刑初473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姚某某、周某丙、李X鹏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的供述;监控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相关阅读:
·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方某甲涉嫌窝藏罪不起诉
· 陈某甲涉嫌窝藏罪被湘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蛟河市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窝藏罪的车某某提起公诉
· 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对谢XX涉嫌窝藏罪案提起公诉
· 赵某某涉嫌窝藏罪不起诉决定书
更多经典案例:
· 贵州省原副省长王晓光(副部级)贪污、受贿、内幕交易案,获轻判
· 云南省原常委、统战部长、政协副主席黄毅受贿案,张智勇出庭辩护
· 张智勇辩护的贵州原副省长李再勇职务案宣判
· 受贿1185万到185万,消失的千万巨款去哪里了?
· 贵州省原政协副主席周建琨受贿案开庭
媒体对我们的原文报道:
· 张智勇律师就赵某某案件开庭审理接受东方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卫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快递乱象接受重庆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江苏卫视台电话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代写年终总结接受重庆卫视采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重庆新闻频道专访
· 张智勇律师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赵红霞案件开庭接受中新网采访
· 张智勇律师就交警开房丢枪接受深圳都市频道采访
· 张智勇律师在安徽卫视出镜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