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X,男,大专文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昶、代理检察员陶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李XX、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于2013年以来,伙同徐某1(另案处理)以北京AA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供个人账户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后被告人徐X于2016年1月12日在徐州市被民警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在主观上并非直接故意,主观恶意不深,在客观上系被动从事辅助工作,未参与关于经营模式的讨论、决定以及相关募集文件的制定,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代为缴纳退赔款,综上,请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于2013年以来,伙同徐某1(已判决)以北京AA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某世贸中心AB座1701室,实际控制人系徐某1)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供个人账户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后被告人徐X于2016年1月1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X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2839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6月去AA公司任营销一部总监的,2014年7月兼职办公室主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1,平时是张某负责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行政的是办公室主任吴某及副主任徐某2,财务由朱某负责,公司销售有200多人,分几个团队,另外张某还找外面渠道来销售公司的基金,平时我们有事就请示张某。
徐某1在上海还有一个A控股集团公司,他是老板。
在公司我的团队就是给客户随机打电话,公司主要都是通过找第三方渠道来找客户,先把客户约来,后由业务员用公司项目中心做的PPT文件给客户演示并讲解,文件内容就是基金的介绍及项目的介绍,业务员给客户放并作适当补充解释。
徐X不在公司办公,但负责转账和给销售人员结算提成及给客户返利,杨某平时在上海,我几次去上海总公司都看见她,听说她也是负责人。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7月到AA公司去的,是徐X面试我的,我去时AA公司的财务人员只有一个外面兼职的会计,剩下的财务工作都是徐X一人在负责,我上班后徐X先安排我报销员工费用,后期我给大家发工资,该公司平时是张某负责,老板是徐某1,公司财务由徐X负责,我是会计,平时请示徐X,在公司我负责日常费用报销,工资发放,还付过几笔项目的钱,是徐X不方便时,让我替他支付的,我记得付给过荔波、淮安、淮南几个项目,平时是徐X付项目款。
被告人徐X,男,大专文化,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8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X昶、代理检察员陶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X及其辩护人李XX、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X于2013年以来,伙同徐某1(另案处理)以北京AA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供个人账户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后被告人徐X于2016年1月12日在徐州市被民警查获归案。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徐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徐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徐X在主观上并非直接故意,主观恶意不深,在客观上系被动从事辅助工作,未参与关于经营模式的讨论、决定以及相关募集文件的制定,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初犯、偶犯,其亲属代为缴纳退赔款,综上,请求法院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X于2013年以来,伙同徐某1(已判决)以北京AA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A公司”,位于本市朝阳区某世贸中心AB座1701室,实际控制人系徐某1)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提供个人账户为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走账,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2亿余元。
后被告人徐X于2016年1月12日被民警查获归案。
案件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徐X的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328390元,现在案。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2014年6月去AA公司任营销一部总监的,2014年7月兼职办公室主任,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徐某1,平时是张某负责全面工作,主管人事行政的是办公室主任吴某及副主任徐某2,财务由朱某负责,公司销售有200多人,分几个团队,另外张某还找外面渠道来销售公司的基金,平时我们有事就请示张某。
徐某1在上海还有一个A控股集团公司,他是老板。
在公司我的团队就是给客户随机打电话,公司主要都是通过找第三方渠道来找客户,先把客户约来,后由业务员用公司项目中心做的PPT文件给客户演示并讲解,文件内容就是基金的介绍及项目的介绍,业务员给客户放并作适当补充解释。
徐X不在公司办公,但负责转账和给销售人员结算提成及给客户返利,杨某平时在上海,我几次去上海总公司都看见她,听说她也是负责人。
2、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我是2013年7月到AA公司去的,是徐X面试我的,我去时AA公司的财务人员只有一个外面兼职的会计,剩下的财务工作都是徐X一人在负责,我上班后徐X先安排我报销员工费用,后期我给大家发工资,该公司平时是张某负责,老板是徐某1,公司财务由徐X负责,我是会计,平时请示徐X,在公司我负责日常费用报销,工资发放,还付过几笔项目的钱,是徐X不方便时,让我替他支付的,我记得付给过荔波、淮安、淮南几个项目,平时是徐X付项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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