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任邓州市九龙乡安监办主任期间,发现其辖区内商户李×无证经营成品油后,只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书,而没有按照《南阳市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致使李×加油点长期非法经营。
2010年6月28日晚7时许,该加油点在卸汽油过程中突然着火,李×及其儿子李一×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大量财物被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证书、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人习××、吕××、袁××、张××、李二×、郭××、李三×证言及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鉴
被告人姚某某,男,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0)4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在任邓州市九龙乡安监办主任期间,发现其辖区内商户李×无证经营成品油后,只下发了停业整顿通知书,而没有按照《南阳市乡镇(办事处)村(居委会)安全生产检查办法》等文件的规定进一步督促落实整改到位,致使李×加油点长期非法经营。
2010年6月28日晚7时许,该加油点在卸汽油过程中突然着火,李×及其儿子李一×被严重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并造成大量财物被烧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公证书、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任职证明、证人习××、吕××、袁××、张××、李二×、郭××、李三×证言及邓州市第三人民医院病历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身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志强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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