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执业近二十年的刑辩律师,当律师之前,在“工读学校”(管教有轻微违法犯罪的青少年的初级中学)当了8年的教师。
惊闻2017年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学生弑师案”。当地一名16岁高三学生罗某因为布置作业的琐事,被班主任老师训了一句。数分钟后,罗某竟冲进老师办公室,掏出弹簧刀向班主任老师连刺26刀致其当场死亡。班主任老师的女儿是罗某的同班同学,罗某回到教室对老师女儿说:我把你爸杀了!然后跑出教室欲跳楼自杀未果。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新闻报道:被杀死的班主任年仅47岁,正当壮年,是其学校的骨干教师,曾被评为湖南益阳市优秀教师。凶手学生是该校高三年级的尖子生,学习成绩全班第一,年级排名前十。
作为理性的刑辩律师的我,凶手学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无疑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学生弑师致死”案立案侦查,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学生凶手用刀连刺班主任老师26刀,班主任老师在送医急救前已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本案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必然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学生凶手必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看上面的《刑法》条文,犯故意杀人罪的惩处首选是死刑。那么,学生凶手最终会判死刑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会!因为他虽然是高三学生,但据报道他只有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学生凶手虽然无死刑之忧,那么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呢?就新闻报道来看,本案事发突然,老师只因学生不想做作业,语气较重地说了一句不想做就离开本班的话!就导致了血案的发生,至于老师和学生平时是否有积怨和冲突尚不得而知,学生杀人的动机目前还是一个谜!我相信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处罚,但是我们还是要探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或激情犯罪的特点。司法机关要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结果,以及主观恶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
就我个人执业经验,本案如民愤极大,死者家属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拒绝谅解和赔偿的话,学生凶手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性大!如学生凶手精神人格经法医学鉴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甚至取得了被害人的了解,则学生凶手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大!
不管本案结果如何,对班主任老师家庭和学生凶手本人及家庭都是无穷无尽的悲剧!回想起我当教师的8年,遇到过同事为追回逃跑学生而摔崖而亡的事件,他的墓就安葬在我原来工作的校园里,在校工作的几年里,也没见那个毕业离校的学生每年来给死去的老师扫扫墓、祭奠一下!想起当老师的时候,整天面对都是调皮不堪具有不少恶习的青少年学生,工作方式常常简单粗暴,常有体罚打骂的情况发生,现在想来,如果遇到本案的学生凶手,我早已是今天班主任老师的结局了!感谢我曾经教过的打骂过的学生们的不杀之恩!我的结局是好的,曾经碰到过原来教过的学生,已叫不出名字,只记得脸庞,而他却能主动招呼我,欲请老师吃饭,还给老师的车加满油!毕竟还有师生情!
我们不能责怪本案被害老师要求学生过于严苛,我们也不能惘然判断学生凶手没有人性!问题的症结在于老师你了解你的学生吗?现在的学生内心太复杂了,信息时代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不仅仅是老师有责,家庭有责,还有学校、社会的责任!
但愿自此以后学生弑师的悲剧不再发生!
惊闻2017年11月12日下午,湖南省沅江市发生一起“学生弑师案”。当地一名16岁高三学生罗某因为布置作业的琐事,被班主任老师训了一句。数分钟后,罗某竟冲进老师办公室,掏出弹簧刀向班主任老师连刺26刀致其当场死亡。班主任老师的女儿是罗某的同班同学,罗某回到教室对老师女儿说:我把你爸杀了!然后跑出教室欲跳楼自杀未果。11月13日,罗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沅江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新闻报道:被杀死的班主任年仅47岁,正当壮年,是其学校的骨干教师,曾被评为湖南益阳市优秀教师。凶手学生是该校高三年级的尖子生,学习成绩全班第一,年级排名前十。
作为理性的刑辩律师的我,凶手学生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无疑当地公安机关已对“学生弑师致死”案立案侦查,罪名是“故意杀人罪”而非“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因为学生凶手用刀连刺班主任老师26刀,班主任老师在送医急救前已当场死亡!手段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本案已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必然要经过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阶段,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法院的审判阶段。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学生凶手必然、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中国有句古话“杀人偿命、天经地义”,看上面的《刑法》条文,犯故意杀人罪的惩处首选是死刑。那么,学生凶手最终会判死刑吗?答案是肯定的:绝对不会!因为他虽然是高三学生,但据报道他只有十六岁,未满十八岁。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学生凶手虽然无死刑之忧,那么他将面临什么样的刑罚呢?就新闻报道来看,本案事发突然,老师只因学生不想做作业,语气较重地说了一句不想做就离开本班的话!就导致了血案的发生,至于老师和学生平时是否有积怨和冲突尚不得而知,学生杀人的动机目前还是一个谜!我相信虽然法律明文规定了相关的处罚,但是我们还是要探究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因为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突发性或激情犯罪的特点。司法机关要结合犯罪事实和犯罪结果,以及主观恶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作出全面科学的评价。
就我个人执业经验,本案如民愤极大,死者家属强烈要求严惩凶手,拒绝谅解和赔偿的话,学生凶手判处无期徒刑可能性大!如学生凶手精神人格经法医学鉴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精神抚慰和经济赔偿,甚至取得了被害人的了解,则学生凶手被判处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能性大!
不管本案结果如何,对班主任老师家庭和学生凶手本人及家庭都是无穷无尽的悲剧!回想起我当教师的8年,遇到过同事为追回逃跑学生而摔崖而亡的事件,他的墓就安葬在我原来工作的校园里,在校工作的几年里,也没见那个毕业离校的学生每年来给死去的老师扫扫墓、祭奠一下!想起当老师的时候,整天面对都是调皮不堪具有不少恶习的青少年学生,工作方式常常简单粗暴,常有体罚打骂的情况发生,现在想来,如果遇到本案的学生凶手,我早已是今天班主任老师的结局了!感谢我曾经教过的打骂过的学生们的不杀之恩!我的结局是好的,曾经碰到过原来教过的学生,已叫不出名字,只记得脸庞,而他却能主动招呼我,欲请老师吃饭,还给老师的车加满油!毕竟还有师生情!
我们不能责怪本案被害老师要求学生过于严苛,我们也不能惘然判断学生凶手没有人性!问题的症结在于老师你了解你的学生吗?现在的学生内心太复杂了,信息时代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学生健全人格的形成不仅仅是老师有责,家庭有责,还有学校、社会的责任!
但愿自此以后学生弑师的悲剧不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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