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怀期许坐着曾孙女、曾孙女婿的小轿车到省外“看病”“看火车”,80多岁的甘肃老太太绝不会想到,自己即将经历的,是一场死亡之旅。
驾车撞死曾祖母 面对交警他“说话像背书一样”
2016年10月27日上午,国道212线广元市某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老人当场被撞身亡,司机自己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虽然时隔一年有余,但回忆起这起事故,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民警谭某某仍记忆犹新。
谭某某介绍,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12线某某路段,一辆长城皮卡车停放在路侧,一名老年女性躺在车身右后侧处,经先期赶到的120人员确认,已失去生命体征。经勘察车辆保持着肇事后未动状态。
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孟某,甘肃省文县人。孟某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非常配合,称对路况不熟加上临湖行驶心情紧张,事发时发现情况后来不及做出反应,就撞上了死者。而死者生前一直与孟某同行,且是孟某妻子的奶奶的养母。
“调查中,孟某一直称是意外。但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了其中一丝异样,因为孟某在接受调查时,所说的话好像就是背书一样。最主要的,死者是其亲属,完全看不到他应有的紧张和恐惧,而是显得较为平常和淡定。”谭某某说。
根据事故民警的现场勘察,现场没有发现明显的刹车痕迹,而孟某说是不慎撞上老人,但老人被车辆撞击后还有碾过老人的痕迹。后来尸检也证实,老人生前遭遇暴力撞击后被碾压身亡。
疑点重重 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蹊跷
警方调查发现,现场道路笔直宽阔视线良好,却撞上死者;肇事车辆车况良好,现场却无制动痕迹;明知80多岁的亲人腿脚不便,为何还同意其下车行走等可疑情况。随着疑点越来越多,交警部门将案情通报给A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请求介入调查。
在对孟某的进一步调查中,孟某供称,因为曾祖母身体不好,于是带着她到广元大医院求医。由于长途行驶,老人称头晕脚肿,想在下车方便后自己走走,也好让孟某休息一会,再开车往前走接她。
根据孟某的供述,警方调查却发现,其曾祖母已年逾8旬,平常行走需要靠拄拐助力,而且也从未出过远门,缺乏地理常识的她,应该不会要求在一个陌生环境中下车。同时,老人从下车方便处的xxx走到事发地xxx,经测算两地约1.5公里。
不仅如此,警方还调查发现,孟某曾供述其曾祖母下车方便,但警方从孟某指认老人方便的位置却没有发现卫生纸等物。而且,在事发前一天,孟某以带老人到广元看病为由,却辗转行经了陕西、甘肃、四川多地。
随着案件的深入,警方对孟某亲属进行了询问,结果发现孟某在带曾祖母到广元看病前,因沉迷赌博欠下10余万元赌债,且被债主紧追。
根据一系列的调查,孟某夫妻二人被依法传唤至A区公安分局接受讯问。此时,孟某神态轻松仍坚称就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而其妻子张某则以怀抱幼儿哭泣对抗审讯。
因赌负债撞人骗保!案件真相令人震惊
孟某及妻子被传唤到A区公安分局接受讯问后,民警查看了孟某的手机,里面的内容,让民警为之震惊。
办案民警介绍,孟某的手机中,曾多次在网上搜索“撞死老人如何赔偿?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内容。而且,孟某在与妻子张某的微信聊天中说:“就说到广元看火车。”
根据这一系列的证据,警方推断,孟某夫妻二人串谋杀人骗保的疑点急升,但孟某夫妻二人却始终不开口。于是,民警将突破口放在了张某身上。在强大的感情攻势下,十余分钟后,张某痛哭流涕。情绪稍微稳定后,张某交代,2016年7月以来,孟某因赌博负债累累,且被债主紧逼还债,于是预谋实施开车撞死曾祖母,以骗取保险赔偿金。
案中有案!男子还曾杀害乞丐冒充其父骗保未遂
2016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孟某、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是,孟某在警方20多次的审讯中,不是百般抵赖就是默不作声,而孟某的供述则是定案的关键因素。
随后,专案组五进五出甘肃文县、武都,并辗转成都、银川、杭州、厦门等地找证人、找物证,调查走访100余人,取得70余份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同时,聘请国内知名道路交通事故专家进行现场复勘、车辆性能鉴定并形成科学翔实的鉴定意见。历时三个月后,在孟某零口供情况下,警方形成了完整规范的证据体系。
不仅如此,警方还在该案的调查中,查清了孟某一桩隐案。2016年8月,孟某曾以杀害甘肃文县xx镇聋哑乞丐、企图冒充其父骗保未遂的事实。
2016年12月1日,A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孟某、张某批准逮捕。
2017年1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9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目前已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来自成都商报)
类似事件
2017年6月21日19时许,王某向左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当天领着7岁的儿子在某地洗完澡后,骑摩托车带着儿子回家,途经某某村附近的乡村小路时,突然看到路边有只野鸡,遂将摩托车停放路边,让其子下车等待,王某顺着一条山沟追赶野鸡............突然听到沟外一声巨响,于是急速返奔回小路,看到倒地的摩托车和躺在血泊之中的儿子,肇事车辆已不见踪影。
接到报案后,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全面展开案件的侦破工作。经过办案民警的共同努力,历时12天辗转两省三县区,行程万余公里,最终成功侦破“6·21”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武某。武某被抓后,民警发现其思想负担重,且交通肇事后立即将刚买的汽车出售,肇事地点也在乡村偏僻小路,非其日常活动范围等重重疑点。办案民警通过案件信息深度研判,走访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初步断定武某交通肇事是个假像。经突审武某,武某供述了同案犯王某。10月20日,民警在某某住宅楼将王某抓捕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武某、王某供述了其为骗取巨额保险金密谋策划制造了交通事故,故意用车撞死王某亲生儿子的犯罪事实。
以案释法
本案中,孟某、张某为了骗取保费而故意杀人,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由于本案孟某尚未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未达到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只追究了他的故意杀人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孟某和张某拒不认罪,也就是“零口供”,但是根据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孟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对他们定罪处罚。
由于投保人身险特别是生命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我国《保险法》对此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驾车撞死曾祖母 面对交警他“说话像背书一样”
2016年10月27日上午,国道212线广元市某某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老人当场被撞身亡,司机自己拨打了120和报警电话。虽然时隔一年有余,但回忆起这起事故,广元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某中队民警谭某某仍记忆犹新。
谭某某介绍,事故现场位于国道212线某某路段,一辆长城皮卡车停放在路侧,一名老年女性躺在车身右后侧处,经先期赶到的120人员确认,已失去生命体征。经勘察车辆保持着肇事后未动状态。
经交警部门调查,肇事司机孟某,甘肃省文县人。孟某在接受交警部门调查时非常配合,称对路况不熟加上临湖行驶心情紧张,事发时发现情况后来不及做出反应,就撞上了死者。而死者生前一直与孟某同行,且是孟某妻子的奶奶的养母。
“调查中,孟某一直称是意外。但根据我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了其中一丝异样,因为孟某在接受调查时,所说的话好像就是背书一样。最主要的,死者是其亲属,完全看不到他应有的紧张和恐惧,而是显得较为平常和淡定。”谭某某说。
根据事故民警的现场勘察,现场没有发现明显的刹车痕迹,而孟某说是不慎撞上老人,但老人被车辆撞击后还有碾过老人的痕迹。后来尸检也证实,老人生前遭遇暴力撞击后被碾压身亡。
疑点重重 警方深入调查发现蹊跷
警方调查发现,现场道路笔直宽阔视线良好,却撞上死者;肇事车辆车况良好,现场却无制动痕迹;明知80多岁的亲人腿脚不便,为何还同意其下车行走等可疑情况。随着疑点越来越多,交警部门将案情通报给A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请求介入调查。
在对孟某的进一步调查中,孟某供称,因为曾祖母身体不好,于是带着她到广元大医院求医。由于长途行驶,老人称头晕脚肿,想在下车方便后自己走走,也好让孟某休息一会,再开车往前走接她。
根据孟某的供述,警方调查却发现,其曾祖母已年逾8旬,平常行走需要靠拄拐助力,而且也从未出过远门,缺乏地理常识的她,应该不会要求在一个陌生环境中下车。同时,老人从下车方便处的xxx走到事发地xxx,经测算两地约1.5公里。
不仅如此,警方还调查发现,孟某曾供述其曾祖母下车方便,但警方从孟某指认老人方便的位置却没有发现卫生纸等物。而且,在事发前一天,孟某以带老人到广元看病为由,却辗转行经了陕西、甘肃、四川多地。
随着案件的深入,警方对孟某亲属进行了询问,结果发现孟某在带曾祖母到广元看病前,因沉迷赌博欠下10余万元赌债,且被债主紧追。
根据一系列的调查,孟某夫妻二人被依法传唤至A区公安分局接受讯问。此时,孟某神态轻松仍坚称就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而其妻子张某则以怀抱幼儿哭泣对抗审讯。
因赌负债撞人骗保!案件真相令人震惊
孟某及妻子被传唤到A区公安分局接受讯问后,民警查看了孟某的手机,里面的内容,让民警为之震惊。
办案民警介绍,孟某的手机中,曾多次在网上搜索“撞死老人如何赔偿?将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等内容。而且,孟某在与妻子张某的微信聊天中说:“就说到广元看火车。”
根据这一系列的证据,警方推断,孟某夫妻二人串谋杀人骗保的疑点急升,但孟某夫妻二人却始终不开口。于是,民警将突破口放在了张某身上。在强大的感情攻势下,十余分钟后,张某痛哭流涕。情绪稍微稳定后,张某交代,2016年7月以来,孟某因赌博负债累累,且被债主紧逼还债,于是预谋实施开车撞死曾祖母,以骗取保险赔偿金。
案中有案!男子还曾杀害乞丐冒充其父骗保未遂
2016年10月28日,犯罪嫌疑人孟某、张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刑事拘留。但是,孟某在警方20多次的审讯中,不是百般抵赖就是默不作声,而孟某的供述则是定案的关键因素。
随后,专案组五进五出甘肃文县、武都,并辗转成都、银川、杭州、厦门等地找证人、找物证,调查走访100余人,取得70余份证据材料,还原了案件的基本事实。
同时,聘请国内知名道路交通事故专家进行现场复勘、车辆性能鉴定并形成科学翔实的鉴定意见。历时三个月后,在孟某零口供情况下,警方形成了完整规范的证据体系。
不仅如此,警方还在该案的调查中,查清了孟某一桩隐案。2016年8月,孟某曾以杀害甘肃文县xx镇聋哑乞丐、企图冒充其父骗保未遂的事实。
2016年12月1日,A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孟某、张某批准逮捕。
2017年1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杀人未遂罪移送审查起诉。
2017年12月29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以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记者了解到,犯罪嫌疑人目前已提起上诉。
(以上内容来自成都商报)
类似事件
2017年6月21日19时许,王某向左云县公安局报案称:其当天领着7岁的儿子在某地洗完澡后,骑摩托车带着儿子回家,途经某某村附近的乡村小路时,突然看到路边有只野鸡,遂将摩托车停放路边,让其子下车等待,王某顺着一条山沟追赶野鸡............突然听到沟外一声巨响,于是急速返奔回小路,看到倒地的摩托车和躺在血泊之中的儿子,肇事车辆已不见踪影。
接到报案后,左云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迅速成立了专案组,全面展开案件的侦破工作。经过办案民警的共同努力,历时12天辗转两省三县区,行程万余公里,最终成功侦破“6·21”重大交通肇事逃逸案,抓获犯罪嫌疑人武某。武某被抓后,民警发现其思想负担重,且交通肇事后立即将刚买的汽车出售,肇事地点也在乡村偏僻小路,非其日常活动范围等重重疑点。办案民警通过案件信息深度研判,走访调查,掌握了大量证据,初步断定武某交通肇事是个假像。经突审武某,武某供述了同案犯王某。10月20日,民警在某某住宅楼将王某抓捕归案。经审讯,犯罪嫌疑人武某、王某供述了其为骗取巨额保险金密谋策划制造了交通事故,故意用车撞死王某亲生儿子的犯罪事实。
以案释法
本案中,孟某、张某为了骗取保费而故意杀人,我国刑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由于本案孟某尚未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未达到保险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故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只追究了他的故意杀人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虽然孟某和张某拒不认罪,也就是“零口供”,但是根据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足以证明孟某和张某的犯罪行为,也可以对他们定罪处罚。
由于投保人身险特别是生命险对于被保险人而言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我国《保险法》对此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 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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