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孟州市**镇**村。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2017年3月4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重伤罪,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孟州市殡仪馆的祭祀区内从东向西数第**个祭祀点参加完其姨郭某某为儿子张某某举办的“阴婚”仪式后,其燃放的炮将同在祭祀区内从东向西数第**个祭奠点进行祭祀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左眼炸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损失20万元(已付19万元,剩余1万元半年付清),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涛
王雪瓶
2017年7月13日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7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孟州市殡仪馆的祭祀区内从东向西数第**个祭祀点参加完其姨郭某某为儿子张某某举办的“阴婚”仪式后,其燃放的炮将同在祭祀区内从东向西数第**个祭奠点进行祭祀的被害人赵某某的左眼炸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7年3月3日,被告人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赵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其损失20万元(已付19万元,剩余1万元半年付清),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 涛
王雪瓶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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