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林某某,女,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汉族,小学文化,住澳门特别行政区**街**楼**座。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7年7月20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5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执行逮捕。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9月12日被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元。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6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17]0297号、闸关缉查罚字[2017]0527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7年7月20日10时40分,被告人林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并从其腹部处查获“Quilceda Creek”牌葡萄酒2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鉴定:系“Quilceda Creek”牌葡萄酒2瓶(标称规格750ml/瓶,标称产地美国,标称年份2014年)。经闸口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7年10月9日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7年9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7年3月14日、2017年5月6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闸关缉查罚字[2017]0297号、闸关缉查罚字[2017]0527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7年7月20日10时40分,被告人林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进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对被告人林某某进行人身检查并从其腹部处查获“Quilceda Creek”牌葡萄酒2瓶。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珠海有限公司对上述货物鉴定:系“Quilceda Creek”牌葡萄酒2瓶(标称规格750ml/瓶,标称产地美国,标称年份2014年)。经闸口海关核定,上述涉嫌走私的货物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3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宇
2017年10月9日
上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宾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