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文化程度初中,系香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注册董事及内地业务主管,住本省汕头市**街道**栋**房。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6年7月31日被刑事拘留(6月7日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7月31日到案),同年8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案发后已注销)于2014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香港到内地的快件进口业务。2015年7月,**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将部分在香港所揽货物以夹藏在装有塑胶粒的货柜中,再全部伪报为塑胶粒的方式走私进境。为此,被告人黄某某携该公司员工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深州市**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史负责走私货物的装货及物流运输等工作;黄某某与郑某某还找到潮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走私货物的报关工作。**公司第一次在香港以夹藏方式装货时,黄某某与郑某某在现场观看史某某夹藏装货,黄安排郑在此后的走私活动中负责指挥装货。**公司所走私货物通过海运的方式从香港运送到虎门宏业码头通关后,运输至该公司在本市长安镇的仓库。2015年7月至8月,**公司伙同史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分五次将10柜货物走私进境。其中,该团伙于2015年8月27日第五次走私的两柜货物通关时,被海关布控,经开柜查验,两个货柜内装的实际货物包含手提包、化妆品、红酒、衣物等,与申报的货物不一致。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柜货物偷逃税款共计123124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身为快递业务主管,组织、指挥该公司伙同他人进行夹藏走私进口货物行为,偷逃国家税款,系**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剑冰
2017年4月14日
本案由太平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案发后已注销)于2014年4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香港到内地的快件进口业务。2015年7月,**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决定将部分在香港所揽货物以夹藏在装有塑胶粒的货柜中,再全部伪报为塑胶粒的方式走私进境。为此,被告人黄某某携该公司员工郑某某(另案处理)找到深州市**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史某某(另案处理),委托史负责走私货物的装货及物流运输等工作;黄某某与郑某某还找到潮州市**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该公司负责走私货物的报关工作。**公司第一次在香港以夹藏方式装货时,黄某某与郑某某在现场观看史某某夹藏装货,黄安排郑在此后的走私活动中负责指挥装货。**公司所走私货物通过海运的方式从香港运送到虎门宏业码头通关后,运输至该公司在本市长安镇的仓库。2015年7月至8月,**公司伙同史某某等人以上述方式分五次将10柜货物走私进境。其中,该团伙于2015年8月27日第五次走私的两柜货物通关时,被海关布控,经开柜查验,两个货柜内装的实际货物包含手提包、化妆品、红酒、衣物等,与申报的货物不一致。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上述两柜货物偷逃税款共计1231246.0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邱某某等证人的证言,报关单等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法,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身为快递业务主管,组织、指挥该公司伙同他人进行夹藏走私进口货物行为,偷逃国家税款,系**公司走私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王剑冰
2017年4月14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宋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于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宾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黄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被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