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6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7年7月28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9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6月6日06时4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庙李村街口,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和捆绑。被害人于同日12许时被放回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7年9月14日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理查明:
2017年6月6日06时40分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索凌路庙李村街口,被告人杨某某和他人强行将被害人李某某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和捆绑。被害人于同日12许时被放回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诊断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7年9月14日
下一篇:没有了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李某某等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何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