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高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遵化市**镇**村。2009年3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6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遵化市金凤华府10号楼某单元某室,将被害人高某乙拘禁至2016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期间多次对高某乙进行殴打致高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擀面杖、甘蔗的照片等物证;
2.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遵化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奎
2017年1月18日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5日8时许,被告人高某甲在遵化市金凤华府10号楼某单元某室,将被害人高某乙拘禁至2016年10月26日中午12时许,期间多次对高某乙进行殴打致高某乙受伤。经法医鉴定:高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擀面杖、甘蔗的照片等物证;
2.协议书、谅解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高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遵化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
8.被告人高某甲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甲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建奎
2017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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