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浚县**乡**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7年5月12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7年5月27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7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刀闯入本村被害人李某乙家,持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当事人双方已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照片;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凶器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王 磊
2017年6月30日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刀闯入本村被害人李某乙家,持刀将被害人头部砍伤,经鉴定,李某乙的损伤程度属于轻微伤。
当事人双方已就本案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凶器照片;2.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持凶器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映华
王 磊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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