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程某某,女,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镇**村,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2016年3月30日被固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朱某某儿子朱某甲驾驶摩托车撞伤,程某某女婿张某某赶到后把朱某甲打成轻伤(另案处理)。后程某某以未得到赔偿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带着被子和水壶等物品强行进入朱某某位于固始县丰港乡桥沟街道的住宅内居住,严重影响了朱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晨阳 卢 伟
2016年9月26日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16日,被告人程某某被朱某某儿子朱某甲驾驶摩托车撞伤,程某某女婿张某某赶到后把朱某甲打成轻伤(另案处理)。后程某某以未得到赔偿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带着被子和水壶等物品强行进入朱某某位于固始县丰港乡桥沟街道的住宅内居住,严重影响了朱某某家人的正常生活秩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朱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晨阳 卢 伟
2016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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