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0月12日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3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联系一名陌生男子,答应帮该男子加工假币从中获取报酬,并从该男子处取得约5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半成品、制假原料及工具。然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假币半成品及制假原料和工具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并向被告人黄某某传授制作假币的方法。然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高州市**镇**村**号住宅内负责加工上述假币。同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上述陌生男子授意,携带被告人黄某某已加工好的其中6捆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假币,搭乘朋友卢某某驾驶的粤Y9****号小轿车从高州市前往佛山市。当途经佛山市南海区谢边高速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携带的背包内起获涉嫌伪造的2005版面额100元人民币共3009张。同日,民警在高州市**镇**村**号住宅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起获涉嫌伪造的2005版面额100元人民币成品和半成品共2022张,制作假钞的颜料7瓶、油墨1罐、塑料壶1个、塑料包装膜2卷、印刷模板5个、刷子4个。
经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起获的人民币均是打印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检察员:梁允欢
2016年11月7日
被告人黄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伪造货币罪,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8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运输假币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16年10月12日移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月31日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初,被告人周某某经电话联系一名陌生男子,答应帮该男子加工假币从中获取报酬,并从该男子处取得约50万元面额为100元的人民币假币半成品、制假原料及工具。然后被告人周某某将上述假币半成品及制假原料和工具交给被告人黄某某,并向被告人黄某某传授制作假币的方法。然后被告人黄某某在其居住的高州市**镇**村**号住宅内负责加工上述假币。同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经上述陌生男子授意,携带被告人黄某某已加工好的其中6捆面额100元的人民币假币,搭乘朋友卢某某驾驶的粤Y9****号小轿车从高州市前往佛山市。当途经佛山市南海区谢边高速出口处时被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周某某携带的背包内起获涉嫌伪造的2005版面额100元人民币共3009张。同日,民警在高州市**镇**村**号住宅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现场起获涉嫌伪造的2005版面额100元人民币成品和半成品共2022张,制作假钞的颜料7瓶、油墨1罐、塑料壶1个、塑料包装膜2卷、印刷模板5个、刷子4个。
经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鉴定,上述起获的人民币均是打印假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慧华
检察员:梁允欢
2016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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