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尧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曾担任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家住金堂县**镇**小区**栋。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徐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尧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尧某某在协助金堂县赵家镇政府从事土坯房改造、成德南互通线等工作时,以陈某等人的名义虚开工程税票,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66336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予以私分。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受金堂县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家镇“三金路” 拆违工作时,以石某某等人的名义虚报补偿款109861.8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予以私分。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受金堂县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家镇平水桥幸福美丽新村项目的征地协调和用地场平工作时。采用虚增工程款的形式,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134240元,并于2016年2月予以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尧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支出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艳玫
2016年11月22日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3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街**号。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女,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党支部副书记,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于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尧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曾担任金堂县**镇**社区居委会委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社区**组。家住金堂县**镇**小区**栋。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7月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金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叶某某、徐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尧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一次(2016年9月14日至2016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期限两次(2016年9月2日至2016年9月15日、2016年11月15日至2016年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尧某某在协助金堂县赵家镇政府从事土坯房改造、成德南互通线等工作时,以陈某等人的名义虚开工程税票,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66336元,并于2014年1月27日予以私分。
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受金堂县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家镇“三金路” 拆违工作时,以石某某等人的名义虚报补偿款109861.8元,并于2015年2月16日予以私分。
2015年,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受金堂县赵家镇政府委托,从事赵家镇平水桥幸福美丽新村项目的征地协调和用地场平工作时。采用虚增工程款的形式,从赵家镇政府套取人民币134240元,并于2016年2月予以私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兰某某、于某某、尧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报支出等方式套取国家资金,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艳玫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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