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2003年2月至2009年6月任台儿庄区**镇**楼村会计,2009年6月至2013年7月任**村书记。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6月13日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台儿庄区**镇**楼村党支部书记协助xx镇政府管理发放xx补偿款期间,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补偿款130673.75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等。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主动到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甲、孔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村xx专账、**村账、支票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xx镇**村书记期间,乘协助xx镇政府管理发放治淮南下补偿款之机,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补偿款13067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秋
检察员: 张 科
2017年1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至2010年,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台儿庄区**镇**楼村党支部书记协助xx镇政府管理发放xx补偿款期间,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补偿款130673.75元,用于个人家庭支出等。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6年6月13日主动到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马某甲、孔某某、马某乙等人证言,**村xx专账、**村账、支票等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xx镇**村书记期间,乘协助xx镇政府管理发放治淮南下补偿款之机,利用经手管理补偿款的便利,采取收入不记账的方式侵吞补偿款130673.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金秋
检察员: 张 科
201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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