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原任太和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太和县**镇人大代表。因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6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6年1月29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经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太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太和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7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2.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陈某某在担任太和县**镇农业综合服务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和虚列支出的手段,先后侵吞、骗取公款共计56712.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又以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苗蓓蕾
2016年9月1日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被告人吴某甲涉嫌贪污罪被分宜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胡某某涉嫌贪污罪被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贪污罪被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张某甲涉嫌贪污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被告人肖某某涉嫌贪污罪被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