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坠楼死亡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与被告开设的赌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2017-08-1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编者按:根据腾讯新闻报道,2017年8月5日,小刘和朋友去某洗浴中心,后服务员告知小刘警察来了,小刘内心十分恐惧,从三楼跳了下来,后被送入医院治疗。小刘认为洗浴中心有责任,应当承担医药费,但是洗浴中心认为,自己还要找小刘索要窗户费。对于小刘是有怎样的过往,导致其听到警察来了后,有如此过激的行为,暂时还不得而知,关于双方的责任如何划分,小编亦不在此妄议。无独有偶,小编这里也有因为一句“警察来了”致赌徒坠楼身亡的案例,有的人认为死者不作就不会死,怨不得别人,有的人认为,如果不是这一声“警察来了”,死者不会惊慌失措以致坠楼,这一案件已经宣判!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606民初9446号
 
原告:张长松,男,193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贺补伢,女,193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闵红兰,女,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张旋,男,199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成良,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
 
被告:毛朝容,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蒋贵林,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武胜县。
 
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长松、贺补伢、闵红兰、张旋诉被告杨成良、毛朝容、蒋贵林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闵红兰、张旋及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某,被告杨成良、蒋贵林及三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三被告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45839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丧葬费16197.55元,以上合计524579.05元;二、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三被告均系从事开设赌场违法活动的人员,2016年1月19日,死者张某接受被告邀约,前往佛山市顺德区荷村一出租房内进行赌博活动。赌博过程中,三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发现有警察过来查处赌博违法行为,于是大喊“警察来了”,见此情形,所有参与赌博活动的人员均四散而逃,张某等人逃至楼顶,其中张某不幸坠楼,经抢救无效死亡。
 
原告张长松、贺补伢分别系张某父母,闵红兰系张某妻子,张旋系张某的儿子。事发后,经原告代理人与三被告家属协商,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
 
原告认为,坠楼事故系三被告组织违法活动而引发,在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导致张某处于危险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发生。因此,原告认为,死者固然具有一定过错,但三被告对事故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三被告应连带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张某在佛山市顺德区经商多年,应按城镇标准计算赔偿。
 
三被告辩称,一、2016年1月19日晚,张某主动并带同罗海峰到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南便街二巷4号出租屋参与赌博,适逢公安民警到场执法抓赌,张某为身避执法部门的抓捕及处罚选择走上四楼拦河最终导致自身坠地受伤死亡,在法律上应认为是违法者的非理性选择,其后果理应由行为人张某自行负责,与三被告开设赌场的行为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三被告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自己逃到高处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但其仍然放任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故其坠楼之责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且三被告当时并不在四楼现场,没有证据表明其爬上空调或拦河以致坠地,是被告怂恿或胁迫的,故该损害后果不应由三被告承担。三、三被告在涉案事件中虽存在开设赌场的违法犯罪行为,但该行为的违法性在于侵犯了相关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社会管理秩序,该行为与张某死亡结果发生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依法无需对张某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诉讼中,原被告对(2016)粤0606刑初1563号刑事判决书及2016年2月10日乐从派出所出具的说明所陈述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告应否赔偿原告;二、被告应否补偿原告。就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被告应否赔偿原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为侵权纠纷,依据案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确定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的依据。原告认为由于“被告雇佣的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导致张某处于危险的境地,促成了事故的发生”,从而认为被告存在过错。以下就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分析如下:
 
首先,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不及于经营场所以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三被告开设赌场已为生效判决所认定,三被告为赌场的经营者,被告则为赌博活动的参与者。赌博活动是违法行为,张某参与赌博虽然违法,但其人身安全仍然受到法律保护。赌博地点位于2楼203房,而张某坠楼地点依现证据分析在五楼西北面的围栏。五楼为公共空间,张某坠楼时已不在赌场的范围内。张某坠楼时已离开赌场,三被告虽为赌场经营者,但其对赌客的安全保护范围并不及于赌场以外公共空间。张某在赌场以外死亡,不能适用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人身安全保障义务规定。
其次,“望风人员大声喊叫”没有使张某处于危险境地。
“望风人员大声喊叫”时,张某是意识到警察的到来,故而逃跑。公安机关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任何公民应该配合,故警察的到来执法并不构成对张某的人身危害。依法张某应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众所周知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张某自参加赌博时起,已处于违法过程之中,其受到法律处罚的风险即已存在。该风险并不因“望风人员大声喊叫”而增加或减少。出租屋内居住大量的人员,但没有参与赌博的人员,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并不会产生逃跑的意愿。由此可见,“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并不是张某逃跑的原因,张某逃跑是为了逃避公安机关的抓捕。
再次,危险产生是张某自主选择结果。
张某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选择逃跑并非因三被告开设的赌场违法,而是其企图逃避公安机关追究其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张某选择逃跑是基于个人利益的考虑。在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后,参与赌博的多人中有选择原地等待的,也有选择跑至五楼的。在走上五楼的多人中,只有张某踏上空调、围栏。由此可见,在当时的环境下,是否离开赌场,是否走上五楼,是否踏上空调和围栏均为个人选择,未有受到外力胁迫。张某如何从五楼坠落,现有证据没有反映。但张某离开赌场,踏上空调、围栏为其自主行为。张某置身围栏的危险境地并非由于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而是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的个人选择。
综上,张某的死亡与三被告开设赌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不存在因过错而导致张某的死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被告应否补偿原告。
 
张某坠楼受伤死亡与其企图逃避法律责任相关。其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张某明知公安机关执法,仍采取激烈的方式逃避,不但增加了执法的难度,还增加了自身的危险。本案中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或其他民事原则酌情给予原告补偿,避免给违法犯罪分子传达错误的信息,使其错误认为逃避执法可获得补偿。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长松、贺补伢、闵红兰、张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122.89元,由原告张长松、贺补伢、闵红兰、张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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