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谁没个微信呢?谁没几个抢红包的微信群呢?微信的出现,给大众的社交提供了更多的交流与便利,出门可以不带钱包,微信“收付款”便可解决;想要扩展朋友圈,微信“摇一摇”亦能满足需求。但是,如果你身为微信群主,有人在你的群里做了违法犯罪的事,你却不对相关内容进行管理,将可能因为“失职”而担责,甚至遭受牢狱之灾!
1. 开设赌场罪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微信赌博”逐渐兴起。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建立专门赌博的微信群,通过“微信抢红包,抢最少的继续发”等形式实施赌博行为;并且为刺激玩家,有些微信群还按照红包数字的排列方式不同,设置不同的奖励。在此过程中,股东进行抽头渔利,不仅在庄家买筹码坐庄时抽取一定的利润,一旦庄家赢钱,股东还可继续抽头渔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微信群主一旦有上述行为,便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2.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曾有一起案件,谢某作为群成员长期达两百人以上的微信群主,疏忽对微信群的管理,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不加约束,导致最后淫秽视频成了该群的主要传播内容。最终谢某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假若谢某对群成员的行为明知并据此有获利行为,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微信群主明知入群人员、群成员有犯罪意图或犯罪行为,依然让其入群或继续实施的,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现如今,微信群中散播各类虚假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微信群主在微信群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犯罪!
1. 开设赌场罪
随着网络的日益发达,“微信赌博”逐渐兴起。一些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建立专门赌博的微信群,通过“微信抢红包,抢最少的继续发”等形式实施赌博行为;并且为刺激玩家,有些微信群还按照红包数字的排列方式不同,设置不同的奖励。在此过程中,股东进行抽头渔利,不仅在庄家买筹码坐庄时抽取一定的利润,一旦庄家赢钱,股东还可继续抽头渔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具有其中之一,就属于“开设赌场”行为。微信群主一旦有上述行为,便可能会构成开设赌场罪。
2.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曾有一起案件,谢某作为群成员长期达两百人以上的微信群主,疏忽对微信群的管理,对群成员在微信群里发布淫秽视频的行为不加约束,导致最后淫秽视频成了该群的主要传播内容。最终谢某因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假若谢某对群成员的行为明知并据此有获利行为,则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微信群主明知入群人员、群成员有犯罪意图或犯罪行为,依然让其入群或继续实施的,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4.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现如今,微信群中散播各类虚假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微信群主在微信群中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则可能构成犯罪!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夫妻俩在自己经营的茶馆内开设赌场聚众赌博 构成开设赌场罪
- · 张某坠楼死亡是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与被告开设的赌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 · “名援”郭美美案判决书——舆论监督下的审判有啥不一样?
- · 张某某等开设赌场获利上亿元,智豪辩护轻判一年半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