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近日,中国公民(尤其是留学生)在国外被犯罪事件频出,外交部及各大使馆均发布对在外国公民安全提示。对于已经发生的事件,关键在于如何进行正确的法律处理,对于这些犯罪嫌疑人,可否移送中国进行调查和审判?
一、将案件移送中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境外的犯罪,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如犯罪的对象直接危害了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者直接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如果外国人犯罪没有侵犯到我国及其公民利益,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刑法规定对一种犯罪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都是较严重的犯罪,如果最低法定刑不到3年有期徒刑,由于情节较轻,即使是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必须是构成犯罪,并且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外国人来说,首先是受其本国法律约束,遵守其本国法律,如果一种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虽然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将案件移送中国已有先例。
2015年12月,随着上海市一中院法槌落定,澳大利亚籍男子赵言因谋杀中国籍妻子孙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凶手是外籍华人,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作案地点位于国外,案发后嫌疑人又逃回国内。这是上海办理的首例外国公民在国外侵害我国公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0日,澳大利亚珀斯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晚,辽宁沈阳籍女子孙红和她的母亲康洁倒在租住的房屋前,孙红身亡,康洁因头部撞击成了植物人。社区较为偏远,周边监控设施有限。现场能够采集的证据,只有邻居家安装的监控拍到一部可疑车辆,还有一名目击者在暮色中看到的凶手侧影。
根据调查,澳大利亚警方拼贴出案发经过:当晚19时30分,孙红驾车和母亲回到住处,准备随后去接女儿。就在母亲下车时,一辆停在不远处的车忽然逼近堵住去路,一名披着长发、皮肤漆黑、身形看似男性的人举起鱼枪向康洁发射。康洁躲过一劫,鱼枪射进邻居家空关的房屋内。凶手随即拿出一把铁锤,敲击康洁头部,致其倒地不醒。接着行凶者又朝坐在车内的孙红走来,举起铁锤敲开车窗玻璃,拽开车门,掏出一把刀连续刺杀孙红,孙红当即倒在血泊中。行凶者驾驶着可疑车辆消失在监控视频里。
经过法医鉴定,孙红中刀身亡,康洁陷入昏迷,经抢救后送回沈阳家中。
针对孙红社会关系的调查显示,2008年,孙红与丈夫、已入籍澳大利亚的赵言结婚,随后来到珀斯,生下女儿,母亲康洁来到当地照料。孙红没有在当地工作过,也没有谁曾与她结怨。不过,警方调取孙红的资料时发现:结婚还不到两年的孙红已向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也已受理。作为日常消遣,赵言的一大爱好是潜水。警方也在他家里发现鱼枪等物品,这与目击者的证言不谋而合。
但是进一步的调查:2010年9月10日,赵言持澳大利亚护照出境,回到沈阳,此后再无入境澳大利亚的记录。中国警方寻找赵言时似也证实了这一点——他的确人在沈阳。
侦查发现,赵言曾于2010年9月4日在悉尼华文报纸《澳洲新报》上刊登招聘司机的广告,要求由悉尼横跨澳大利亚到珀斯。既然当时他已启程回国,此后再也未入境澳大利亚,为什么要在自己不在期间雇人横跨澳大利亚?
经过与中国警方合作进一步侦查,岳某与赵言是好友,在赵言的婚礼上担任过伴郎。而两人证件照片上的面貌及其相似。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因不满妻子离婚分割财产等因素,赵言决定杀害孙红。他事先准备好鱼枪、铁锤和刀等作案工具,随后刊登招聘广告找来司机宋峰。
2010年9月10日,赵言持自己的澳大利亚护照回国,在沈阳找到证件照片与自己神似的岳某借护照。
9月23日,赵言持岳某护照出境,来到悉尼。
9月24日,赵言联系宋峰,由悉尼驾车到达珀斯。
9月28日,赵言又用虚假身份购买一辆二手白色三菱轿车。
9月30日,化装后的赵言带着凶器,驾驶三菱轿车守候在妻子租住的房子外。19时30分,赵言作案。随后将三菱轿车丢弃,连夜让宋峰驾车送自己到悉尼。
10月3日,赵言回国,从此未再入境澳大利亚。
为何本案由上海来侦办?
2011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公安部通报此案,并要求司法协助。随后,公安部着手牵头协调侦办此案,并将滞留在沈阳的赵言捉拿归案。充分协商后,澳大利亚警方同意将此案移交中国警方。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皆出生于中国,且犯罪嫌疑人在国内落网,让犯罪嫌疑人在国内伏法,更有利于还被害人公道。
2012年12月20日,公安部将此案指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管辖,由刑侦总队三支队承办。这也是上海公安侦办的首例外国公民在国外侵害我国公民案件。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考虑到上海公安刑侦部门具有较丰富的涉外案件办理经验,公安部决定将该案指定上海管辖。
国内侦查机关如何办理?
澳大利亚方面给出移送管辖的前提——必须先做出“量刑承诺”。赵言的行为如果在国内,将有很大的可能被依法判处死刑。但赵言加入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已取消死刑。出于“本国公民保护原则”和“国际警务合作惯例”,澳方表示只有在中国作出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下,才能向中国进一步提供该案的证据材料。
在充分了解澳方对量刑承诺的具体要求和接受方式后,上海市公安局商请市检察院、市高院提前介入,达成共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我国司法部向澳大利亚提出“根据上海历年来启动国际司法合作程序的案件判例,上海会启动此案侦查,作出不执行死刑承诺”的意见。国际警务协作中,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才能进入司法程序。2013年3月,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正式启动。
在公安部授权下,上海警方与珀斯警方对接,移交两百多页英文案卷,翻译成中文长达三十多万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民警在录取口供时,由民警提出简明扼要的问题,具体证词由当事人诉说并签字确认;而澳大利亚警方采集口供的方式则相反,警察将提出大量繁而具体的问题,当事人只需回答“是”或者“否”。上海警方既不能直接将澳大利亚警方的口供呈递法庭,更不可能按照内容“转变”格式,只能重新采集口供。
在澳大利亚警方提供的十几名从澳大利亚回国的华人的联系方式之外,侦查员梳理出多名证人,一一重访。在重新采集证据的同时,一些新证据也被找到。
虽然赵言翻供拒认,但上海警方面对“零口供”的压力调整办案重点,转变“口供为王”的既定思路,从细节着手,将该案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案卷十一册、证据光盘五十四张,牢牢锁定赵言的犯罪事实。
历时5年,赵言终于得到法律的制裁。
一、将案件移送中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刑法》第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触犯我国刑法的行为,规定适用我国刑法,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和我国公民的合法利益。虽然这种行为发生在国外,且由外国人所为,但其犯罪目的或犯罪对象直接针对我们国家及我国公民,直接对国家利益造成了损害,有必要运用刑法对这种行为予以惩戒。根据刑法的规定,对外国人在境外的犯罪,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应当适用我国刑法:
一是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如犯罪的对象直接危害了我国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或者直接侵犯了我国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如果外国人犯罪没有侵犯到我国及其公民利益,则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是按照刑法规定的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刑法规定对一种犯罪最低法定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都是较严重的犯罪,如果最低法定刑不到3年有期徒刑,由于情节较轻,即使是针对我国国家和公民犯罪,也不适用我国刑法。
三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也必须是构成犯罪,并且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各国的社会制度、法律制度不同,对于外国人来说,首先是受其本国法律约束,遵守其本国法律,如果一种行为根据其本国法律不构成犯罪,不应受到刑事处罚,虽然符合前两个条件,也不能适用我国刑法。
二、将案件移送中国已有先例。
2015年12月,随着上海市一中院法槌落定,澳大利亚籍男子赵言因谋杀中国籍妻子孙红,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
凶手是外籍华人,被害人是中国公民,作案地点位于国外,案发后嫌疑人又逃回国内。这是上海办理的首例外国公民在国外侵害我国公民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10年9月30日,澳大利亚珀斯发生一起凶杀案。当晚,辽宁沈阳籍女子孙红和她的母亲康洁倒在租住的房屋前,孙红身亡,康洁因头部撞击成了植物人。社区较为偏远,周边监控设施有限。现场能够采集的证据,只有邻居家安装的监控拍到一部可疑车辆,还有一名目击者在暮色中看到的凶手侧影。
根据调查,澳大利亚警方拼贴出案发经过:当晚19时30分,孙红驾车和母亲回到住处,准备随后去接女儿。就在母亲下车时,一辆停在不远处的车忽然逼近堵住去路,一名披着长发、皮肤漆黑、身形看似男性的人举起鱼枪向康洁发射。康洁躲过一劫,鱼枪射进邻居家空关的房屋内。凶手随即拿出一把铁锤,敲击康洁头部,致其倒地不醒。接着行凶者又朝坐在车内的孙红走来,举起铁锤敲开车窗玻璃,拽开车门,掏出一把刀连续刺杀孙红,孙红当即倒在血泊中。行凶者驾驶着可疑车辆消失在监控视频里。
经过法医鉴定,孙红中刀身亡,康洁陷入昏迷,经抢救后送回沈阳家中。
针对孙红社会关系的调查显示,2008年,孙红与丈夫、已入籍澳大利亚的赵言结婚,随后来到珀斯,生下女儿,母亲康洁来到当地照料。孙红没有在当地工作过,也没有谁曾与她结怨。不过,警方调取孙红的资料时发现:结婚还不到两年的孙红已向丈夫提起离婚诉讼,当地法院也已受理。作为日常消遣,赵言的一大爱好是潜水。警方也在他家里发现鱼枪等物品,这与目击者的证言不谋而合。
但是进一步的调查:2010年9月10日,赵言持澳大利亚护照出境,回到沈阳,此后再无入境澳大利亚的记录。中国警方寻找赵言时似也证实了这一点——他的确人在沈阳。
侦查发现,赵言曾于2010年9月4日在悉尼华文报纸《澳洲新报》上刊登招聘司机的广告,要求由悉尼横跨澳大利亚到珀斯。既然当时他已启程回国,此后再也未入境澳大利亚,为什么要在自己不在期间雇人横跨澳大利亚?
经过与中国警方合作进一步侦查,岳某与赵言是好友,在赵言的婚礼上担任过伴郎。而两人证件照片上的面貌及其相似。
至此,真相浮出水面:因不满妻子离婚分割财产等因素,赵言决定杀害孙红。他事先准备好鱼枪、铁锤和刀等作案工具,随后刊登招聘广告找来司机宋峰。
2010年9月10日,赵言持自己的澳大利亚护照回国,在沈阳找到证件照片与自己神似的岳某借护照。
9月23日,赵言持岳某护照出境,来到悉尼。
9月24日,赵言联系宋峰,由悉尼驾车到达珀斯。
9月28日,赵言又用虚假身份购买一辆二手白色三菱轿车。
9月30日,化装后的赵言带着凶器,驾驶三菱轿车守候在妻子租住的房子外。19时30分,赵言作案。随后将三菱轿车丢弃,连夜让宋峰驾车送自己到悉尼。
10月3日,赵言回国,从此未再入境澳大利亚。
为何本案由上海来侦办?
2011年8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向我国公安部通报此案,并要求司法协助。随后,公安部着手牵头协调侦办此案,并将滞留在沈阳的赵言捉拿归案。充分协商后,澳大利亚警方同意将此案移交中国警方。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皆出生于中国,且犯罪嫌疑人在国内落网,让犯罪嫌疑人在国内伏法,更有利于还被害人公道。
2012年12月20日,公安部将此案指定上海市公安局刑侦总队管辖,由刑侦总队三支队承办。这也是上海公安侦办的首例外国公民在国外侵害我国公民案件。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第17条规定:“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考虑到上海公安刑侦部门具有较丰富的涉外案件办理经验,公安部决定将该案指定上海管辖。
国内侦查机关如何办理?
澳大利亚方面给出移送管辖的前提——必须先做出“量刑承诺”。赵言的行为如果在国内,将有很大的可能被依法判处死刑。但赵言加入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已取消死刑。出于“本国公民保护原则”和“国际警务合作惯例”,澳方表示只有在中国作出不执行死刑的承诺下,才能向中国进一步提供该案的证据材料。
在充分了解澳方对量刑承诺的具体要求和接受方式后,上海市公安局商请市检察院、市高院提前介入,达成共识,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通过我国司法部向澳大利亚提出“根据上海历年来启动国际司法合作程序的案件判例,上海会启动此案侦查,作出不执行死刑承诺”的意见。国际警务协作中,只有双方达成一致,才能进入司法程序。2013年3月,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正式启动。
在公安部授权下,上海警方与珀斯警方对接,移交两百多页英文案卷,翻译成中文长达三十多万字。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民警在录取口供时,由民警提出简明扼要的问题,具体证词由当事人诉说并签字确认;而澳大利亚警方采集口供的方式则相反,警察将提出大量繁而具体的问题,当事人只需回答“是”或者“否”。上海警方既不能直接将澳大利亚警方的口供呈递法庭,更不可能按照内容“转变”格式,只能重新采集口供。
在澳大利亚警方提供的十几名从澳大利亚回国的华人的联系方式之外,侦查员梳理出多名证人,一一重访。在重新采集证据的同时,一些新证据也被找到。
虽然赵言翻供拒认,但上海警方面对“零口供”的压力调整办案重点,转变“口供为王”的既定思路,从细节着手,将该案所有证据环环相扣,形成案卷十一册、证据光盘五十四张,牢牢锁定赵言的犯罪事实。
历时5年,赵言终于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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