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从合川区五尊沿国道212线往大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八里店弯道路段时,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唐某某驾驶的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陈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3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1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渝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陈某某从合川区五尊沿国道212线往大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国道212线八里店弯道路段时,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唐某某驾驶的渝A*****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陈某某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信息、抽取血样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 证人汤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向某某的证言;
-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乙醇检验报告;
-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彦红
2017年3月1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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