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4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户籍地及住址均为重庆市南川区**村**组**号。2015年5月6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民警抓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当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23时许,李某甲、苟某某(已起诉)在重庆市南川区世纪广场因金钱发生口角纠纷,后李某甲邀约李某乙(已起诉),李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韦某某和谭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达现场。李某乙与苟某某发生争执,苟某某及同行的余某某(已起诉)挑衅李某乙,李某乙等人持刀等工具追打苟某某、余某某未果。次日2时许,李某甲、李某乙、苟某某电话约定在重庆市南川区硫磺小区打斗。苟某某邀约了辜某某前来帮忙。双方到达现场后,李某乙、韦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周廷阳与苟某某、余某某、辜某某均持刀、钢管等工具互殴。余某某随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先后被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等人用刀砍、用棍棒殴打。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凯特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资料、户口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苟某某、李某乙、余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川公鉴(临床)字[2016]第168号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谭建霞
2016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韦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0日23时许,李某甲、苟某某(已起诉)在重庆市南川区世纪广场因金钱发生口角纠纷,后李某甲邀约李某乙(已起诉),李某乙又邀约了被告人韦某某和谭某某(已起诉)、王某某、周某某等人到达现场。李某乙与苟某某发生争执,苟某某及同行的余某某(已起诉)挑衅李某乙,李某乙等人持刀等工具追打苟某某、余某某未果。次日2时许,李某甲、李某乙、苟某某电话约定在重庆市南川区硫磺小区打斗。苟某某邀约了辜某某前来帮忙。双方到达现场后,李某乙、韦某某、谭某某、王某某、周廷阳与苟某某、余某某、辜某某均持刀、钢管等工具互殴。余某某随即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先后被李某甲、李某乙、韦某某等人用刀砍、用棍棒殴打。经鉴定,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告人韦某某于2016年11月24日在重庆市南川区凯特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病例资料、户口信息、通话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苟某某、李某乙、余某某、谭某某、李某甲、王某某、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川公鉴(临床)字[2016]第168号鉴定意见;
5. 现场勘查、现场指认、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某持械积极参与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韦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谭建霞
2016年12月23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胡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李某某涉嫌故意伤人罪被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 · 陈某某涉嫌盗窃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高某某、蒋某某等涉嫌聚众斗殴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