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2017-06-22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山东省微山县人,住重庆市南岸区**局**村**号**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微山县**镇**村**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2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8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田某某(绰号:鸭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江北区人,住重庆市江北区**村**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月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共谋后,来到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9号附1号的铠玮网吧,由田某某望风,由孟某某将被害人甘某某放于网吧收银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200元盗走。后孟某某、田某某分别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200元耗用。
2.2016年12月18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共谋后来到位于渝北区红石路116号的芭客网咖寻找盗窃目标,后由田某某趁被害人邵某某上网疲惫睡觉之机,将邵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中兴牌星星2号手机1部盗走。尔后,孟某某、田某某逃离现场,并将被盗手机送予他人。
3.2016年12月31日凌晨,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共谋后来到北碚区寻找盗窃目标。后田某某在位于天生路155号的铂瑞酒店,趁前台工作人员被害人蒋某某睡觉之机,盗窃蒋某某放于前台充电的oppo牌N3型手机1部;孟某某在位于天生路131号的爱琴海网吧,趁被害人邓某某上网疲惫睡觉之机,盗窃邓某某放于电脑桌上的oppo牌R9型手机1部。尔后,二人共同将上述2部被盗手机销赃获款人民币800均分耗用。
2017年1月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归案;同日,孟某某带领公安民警将被告人田某某抓获归案。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中兴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70元、oppo牌N3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20元、oppo牌R9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070元。
案发后,公安民警已将被盗中兴牌手机追回并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中兴牌手机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碚发改价认[2017]2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辨认等笔录;
8.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各自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孟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系立功,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田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飞   
2017年4月25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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