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家房屋后菜地里种植罂粟818株,同年5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查获。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所种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罂粟铲除、清点及销毁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行川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告人谢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2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5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被告人谢某某在自家房屋后菜地里种植罂粟818株,同年5月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查获。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谢某某所种植株为毒品原植物罂粟。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罂粟铲除、清点及销毁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非法种植罂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行川
检察官助理:赵杨伟
2017年6月8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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