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诈骗20余万如何量刑?——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10-09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公诉机关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
因本案于2016年9月21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大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被逮捕。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2016〕第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汉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吴维乾、冯行华(三人均另案处理)利用“益彩娱乐”、“银海娱乐”等诈骗网页实施诈骗。

由被告人陈某某建立模仿“重庆时时彩”福利彩票投注网站的诈骗网页“益彩娱乐”、“银海娱乐”,并担任诈骗网页客服人员及负责网页后台管理。

被告人陈某某、案犯陈远斌二人向吸毒人员冯德之等人购得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

案犯陈远斌、吴维乾、冯行华均为陈某某的下线人员,负责用QQ将被害人拉进事先建立的“时时彩”QQ群,在群里发布代打投注的信息,以注册开户、代打投注、盈利要求分红、提现需要充值开通大额提现、账号被冻结需要充值解冻为由诈骗被害人财物。

具体如下:

1、2016年5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使用QQ号44×××57,诱使被害人陈某到“时时彩”诈骗网页投注,并以注册开户、代打投注、盈利分红为由要求陈某汇款充值,诈骗陈某人民币7936元。

2、2016年5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郭某人民币1908元。

3、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邓某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6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范某人民币1000元。

5、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998元。

6、2016年7月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朱某人民币2000元。

7、2016年7月2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马某人民币5499元。

8、2016年7月20日至8月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梅某人民币59551元。

9、2016年8月2日至于8月29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周某人民币4500元。

10、2016年8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詹某人民币2000元。

11、2016年8月13日至17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董某人民币53275元。

12、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赵某人民币2000元。

13、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余某人民币29399元。

14、2016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琚某人民币2000元。

15、2016年8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2100元。

16、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高某1人民币16000元。

17、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王某人民币2000元。

18、2016年8月31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韦某人民币2710元。

19、2016年9月5日至6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高某2人民币4200元。

20、2016年9月4日至9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500元。

21、2016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谭某人民币2000元。

22、2016年9月15日至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与案犯陈远斌等人以同样的手法,诈骗被害人劳某人民币4500元。

2016年9月21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且有:物证、书证、远程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诈骗网站,诈骗他人财物215076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数额巨大。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被告人陈某某的刑期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8月20日止。

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二、责令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7936元退赔给被害人陈桂棠、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908元退赔给被害人郭贵清、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5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邓芳莉、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范黛燕、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998元退赔给被害人李家莉、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朱盼盼、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5499元退赔给被害人马骐骥、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59551元退赔给被害人梅丽栋、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4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周康林、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詹皇平、将人民币53275元退赔给被害人董欢欢、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赵新凯、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9399元退赔给被害人余劲辉、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琚晓杰、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100元退赔给被害人刘焱林、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16000元退赔给被害人高六春、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王笛、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710元退赔给被害人韦正璐、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4200元退赔给被害人高赞、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3500元退赔给被害人黄秀、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2000元退赔给被害人谭琳玻、将诈骗所得的人民币4500元退赔给被害人劳士贺。

三、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某的苹果手机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电脑主机一台、密码器二个、金融E家一个、手机二部、E路通一个、电子密码器五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关韬
审判员郑珊珊
人民陪审员梁淑仪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赵慧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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