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男,1967年3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慈利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慈利县。
2016年9月27日因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同年10月11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分别于同年10月17日、11月30日、2017年1月9日被湖南省慈利县公安局、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慈检诉刑诉(2016)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7年1月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系湖南省慈利县三合镇邻矿村村民,2016年9月27日8时许,被告人刘XX得知其享受的精准扶贫对象待遇被取消,并且当日村委会在分配鸡苗时只给其分了10只鸡苗,遂对村集体产生不满,便带上铁锤骑着一辆女式两轮摩托车来到本村村部,用铁锤将村部的1付4页铝合金大门、3付1页铝合金大门、1付不锈钢防盗网、1块铝合金窗玻璃打坏。
被毁损公共财物价值人民币631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XX的亲属已赔偿村里经济损失并得到了村里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卓某、杜某的证言,湖南省慈利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被损财物照片,精准扶贫对象建档立卡会议照片、会议记录和统计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材料,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XX犯罪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XX的亲属能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他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刘XX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为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XX应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书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逾期未报到,将依法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俭
审判员熊志红
人民陪审员朱友铣
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柴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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