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北区刑事律师辩护诈骗罪一审判决书

2021-03-09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住重庆市黔江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4月17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雷某某,男,住湖北省浠水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抓获,同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戴某某,男,重庆市两江新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9年3月27日被抓获,次日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经郑某某邀约,被告人戴某某、雷某某经被告人王某某介绍,与夏某、屈某、王某某、李某某等共同通过“淘呗商城”APP实施诈骗。该商城以一分钱一枚的价格发行虚拟货币“淘呗币”,对外虚假宣称“淘呗币”在一个月后会上交易大盘,将升值五倍,以此骗取被害人购买“淘呗币”,在被害人购买“淘呗币”达到一定数量后,便关闭商城将钱拿走。在实施诈骗过程中,郑某某等人多次开会共谋,商议分成比例,确定各自分工。其中郑某某负责组织参与人员、平台运营和市场推广等决策性事项;夏某负责财务工作,包括申请支付宝支付、短信码验证、各种资质申请等事项;屈某负责技术开发及服务器的运营,并负责从其任职的重庆XX有限公司窃取客户资料;王某某负责商品板块及客服;李某某负责美工板块;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前期策划及宣传推广、平台运营;被告人李某某参与前期筹备开会并参与推广APP,被告人王某某、戴某某、雷某某三人作为股东分别投资7000元、6500元、6500元,同时参与客服、宣传推广等工作。至案发时止,被告人黄某某等人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了包括重庆市两江新区被害人胡某某在内的来自全国各地的被害人共计31142人,诈骗金额共计1271.8337万元,其中黄某某分得赃款200万元、李某某分得赃款50万元、王某某分得赃款20万元、戴某某分得赃款15万元、雷某某分得赃款15万元。黄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雷某某、戴某某等人将所得赃款用于购买轿车、房产、偿还借款等。
被告人黄某某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黄某某已退赃一百余万元,系从犯,有自首情节,无犯罪前科,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雷某某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系从犯,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戴某某系作用较小的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黄某某、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黄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雷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因公安机关冻结了部分涉案赃款,各被告人在庭审中亦表示愿意积极退赃,对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关于从犯、自首、坦白、退赃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八万元。
二、被告人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四、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五、被告人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六、在案冻结款项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各被告人继续退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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