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8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2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蓬安县相如镇金街的一辆奇蕾牌QL10O型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相关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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