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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墟农贸市场街,现住该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文昌市**镇**村委会“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26万元,建设一间102 m2文化室和硬化210米水泥道路,其中村民自筹资金13万元,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3万元。后被告人文某某以**村委会名义向政府申请到财政资金人民币13万元,并将该项目以13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承包给邢某某建设,其中9万元用于修建村委会办公室二楼(面积约77 m2,在原办公室一楼基础上加建一层),4万元用于修建**村水泥道路。
2012年6月13日,**村委会“一事一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 6月27日,**镇财政所从“一事一议”奖补款专户转账支付工程款13万元至邢某某信用社个人银行账户。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某得知文昌市委组织部有场所建设资金可以申请,就产生了以“一事一议”项目刚建好的办公室重复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场所建设资金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文某某便让邢某某在一份空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签名,其也在该合同上签名和加盖村委会公章。之后,被告人文某某将该份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邢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场所建设资金,经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并获得通过。同年6月12日、9月18日、12月27日,**镇财政所将市委组织部拨下来的12万元,分三次转账至邢某某信用社个人银行账户。钱到账后,邢某某应被告人文某某的要求以取现金和转账方式分批将人民币12万元交给文某某。被告人文某某套取市委组织部场所建设资金12万元后,将其中78560元用于村委会开支,余下的4144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
2016年6、7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得知文昌市纪委对其套取组织部场所建设资金12万元进行调查,就补开和虚开一些村委会开支条据,连同之前村委会真实开支的条据交给村委会副书记。
2016年8月17日,本院通知被告人文某某到本院接受调查。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文某某儿子将赃款人民币41440元退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文昌市在职村干部登记表、文昌市**镇党组织支付委员备案登记表、证明书、中共**镇委关于文某某同志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批复、决定、**镇**村申请一事一议财政补贴材料、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拨付2012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批复、记账凭证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文昌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验收鉴定书、协议书、记账凭证及发票、收据、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收条、文昌文城文粤家私商场订货单、证明书、2010年**村委会关于台风今年救灾款分配工作会议记录、**镇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表、关于移送文某某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审计取证单、审计调查记录、审计现场工程量审核单、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陈某某、符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材料的手段骗取组织部建设资金共人民币4144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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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检公诉刑诉〔2016〕39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6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党支部书记,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墟农贸市场街,现住该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6年9月13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6年10月14日至10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文昌市**镇**村委会“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26万元,建设一间102 m2文化室和硬化210米水泥道路,其中村民自筹资金13万元,申请财政补助资金13万元。后被告人文某某以**村委会名义向政府申请到财政资金人民币13万元,并将该项目以13万元的价格包工包料承包给邢某某建设,其中9万元用于修建村委会办公室二楼(面积约77 m2,在原办公室一楼基础上加建一层),4万元用于修建**村水泥道路。
2012年6月13日,**村委会“一事一议”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同年 6月27日,**镇财政所从“一事一议”奖补款专户转账支付工程款13万元至邢某某信用社个人银行账户。
2012年上半年,被告人文某某得知文昌市委组织部有场所建设资金可以申请,就产生了以“一事一议”项目刚建好的办公室重复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场所建设资金的想法。于是,被告人文某某便让邢某某在一份空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上签名,其也在该合同上签名和加盖村委会公章。之后,被告人文某某将该份虚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及邢某某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等材料向市委组织部申请场所建设资金,经政府有关部门逐级审核并获得通过。同年6月12日、9月18日、12月27日,**镇财政所将市委组织部拨下来的12万元,分三次转账至邢某某信用社个人银行账户。钱到账后,邢某某应被告人文某某的要求以取现金和转账方式分批将人民币12万元交给文某某。被告人文某某套取市委组织部场所建设资金12万元后,将其中78560元用于村委会开支,余下的41440元用于个人及家庭开销。
2016年6、7月间,被告人文某某得知文昌市纪委对其套取组织部场所建设资金12万元进行调查,就补开和虚开一些村委会开支条据,连同之前村委会真实开支的条据交给村委会副书记。
2016年8月17日,本院通知被告人文某某到本院接受调查。同年8月18日,被告人文某某儿子将赃款人民币41440元退至海南省财政厅财政性资金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文昌市在职村干部登记表、文昌市**镇党组织支付委员备案登记表、证明书、中共**镇委关于文某某同志违纪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及批复、决定、**镇**村申请一事一议财政补贴材料、文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拨付2012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批复、记账凭证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转账支票存根、文昌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验收鉴定书、协议书、记账凭证及发票、收据、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收条、文昌文城文粤家私商场订货单、证明书、2010年**村委会关于台风今年救灾款分配工作会议记录、**镇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表、关于移送文某某涉嫌违法案件线索的函、审计取证单、审计调查记录、审计现场工程量审核单、到案经过、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证人陈某某、符某某、莫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虚报材料的手段骗取组织部建设资金共人民币41440元,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昌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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