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仙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1********,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县**局会计、妇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1月10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1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分别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仙居县**局会计。从2007年开始,仙居县**局在其管理的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报纸费、申报项目需要开支为由向项目单位收回10%-20%不等的补助款。2010年开始,仙居县**局领导干部及个别工作人员开始将收回的部分补助款予以私分侵吞。
1、2010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4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这4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75000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俞某某、吴某乙、朱某某星等人将这75000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3、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3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将这3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4、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5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将这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1万元。
5、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6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将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1万元。
6、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15万元人民币,向台州**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10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将两次收回的共计2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项目申报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沈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9.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8.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仙检公诉刑诉〔2015〕357号
被告人徐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1********,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县**局会计、妇委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住仙居县**街道**路**号。因本案于2014年9月2日被仙居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9月16日被依法逮捕,2014年11月10日经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4年12月9日、2015年1月11日经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两次分别延长羁押期限两个月,现羁押于仙居县看守所。
本案由本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公诉部门移送审查起诉。公诉部门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某系仙居县**局会计。从2007年开始,仙居县**局在其管理的农业补助项目申报过程中,以报纸费、申报项目需要开支为由向项目单位收回10%-20%不等的补助款。2010年开始,仙居县**局领导干部及个别工作人员开始将收回的部分补助款予以私分侵吞。
1、2010年年初,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4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这4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2、2011年上半年,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75000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董某某、吴某甲、赵某某、俞某某、吴某乙、朱某某星等人将这75000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3、2011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3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沈某某、陈某某、应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将这3万元人民币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000元。
4、2012年年底至2013年年初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5万元人民币,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人将这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1万元。
5、2013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6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将其中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1万元。
6、2013年12月左右,被告人徐某某经手向仙居县**合作社收回项目补助款15万元人民币,向台州**公司收回项目补助款10万元人民币,后经仙居县**局领导决定,被告人徐某某和杨某甲、董某某、陈某某、赵某某将两次收回的共计25万元予以私分,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项目申报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翁某某、杨某乙、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沈某某、杨某甲、陈某某、董某某、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49.5万元,被告人徐某某个人分得8.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李某某涉嫌贪污、介绍贿赂罪被九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 · 胡某甲、胡某乙等涉嫌贪污罪被璧山区人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和某甲涉嫌贪污罪被起诉
- · 被告人周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贪污罪一案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