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系西南地区首家专做刑事辩护律师事务所,代理了赵红霞、刘汉刘维系列、厦大教授艳照门案、四川交警开房丢枪、李昌奎、四川送不作为锦旗被拘案、数百件厅处级贪污贿赂案等三千余件刑事辩护案例。专做刑案-----智豪更专业!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荣昌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4月11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荣昌县昌元街道太安宾馆东面出租屋内。
2014年3月18日下午,陈某某容留陈某甲、刘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4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陈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当晚,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有人吸毒赶至现场,将陈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带回公安机关。
另查明,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 户籍信息表、证明文件、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等书证;
3.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芮静
2014年5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0236156
被告人陈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311978********,汉族,初中文化,住荣昌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3月29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2014年4月11日被荣昌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荣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某居住在荣昌县昌元街道太安宾馆东面出租屋内。
2014年3月18日下午,陈某某容留陈某甲、刘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2014年3月18日晚上21时许,陈某某容留陈某甲、陈某乙、张某某在其屋内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当晚,民警接匿名群众举报有人吸毒赶至现场,将陈某某、陈某甲、刘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带回公安机关。
另查明,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上述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物品清单等物证;
2. 户籍信息表、证明文件、尿液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告知书等书证;
3. 证人陈某甲、陈某乙、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系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调查,在调查期间主动交代未被掌握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荣昌县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芮静
2014年5月16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张某某容留他人吸食冰毒三次 ,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提起公诉
- · 张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 · 张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动到案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重庆刑事律师网
- · 杨某某、杨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大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我们的团队
更多>>
首席律师动态
亲办案例
查看更多罪名亲办案例
zhihaolawyer
复制成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