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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11月2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6年12月8日由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2.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9克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提取照片等书证;
2.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搜查、提取、称量笔录;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良军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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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3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潼南区**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 2016年11月25日被潼南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 2016年12月8日由潼南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潼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42.27克、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9克于潼南区**街道办事处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提取照片等书证;
2. 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 搜查、提取、称量笔录;
4.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良军
2017年2月20日
来源;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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