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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鲁某某被控利用某公司平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近千万元,行为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在案证据仅能证明鲁某某曾经参加过公司会议,但不能证实鲁某某在该公司起到管理作用。且据鲁某某本人称其系在受到朋友黄某的委托下,帮忙打理公司的极少部分的事务,鲁某某并未从上述帮助行为中获利,客观上实施的也并非是管理行为。因此,不应仅凭鲁某某帮忙参加会议的事实而认定鲁某某在指示公司进行吸收公众存款中起到指挥、支配作用。此外,所内律师团队还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这一够罪要件进行了充分的解读,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点。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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