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朱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某公司,在自己创建的网络平台上售卖消费卡,办理该消费卡需缴纳费用,办理之后可享受零首付购车、信用贷款、大折扣购物等功能。公司运营期间大概获利有200余万元,朱某等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朱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就客观方面而言,该网络平台宣传的项目真实存在,不构成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次就主观方面而言,朱某从未有欺诈他人的故意,在开公司之前朱某曾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该经营模式是否涉嫌犯罪,在得到确切的回答之后朱某方进行相关业务。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朱某在该公司的具体职位及有无获利等均可从客观方面反映朱某的作用。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指出朱某的行为定性存在争议,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就客观方面而言,该网络平台宣传的项目真实存在,不构成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其次就主观方面而言,朱某从未有欺诈他人的故意,在开公司之前朱某曾咨询相关法律人士该经营模式是否涉嫌犯罪,在得到确切的回答之后朱某方进行相关业务。律师团队对于承办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朱某在该公司的具体职位及有无获利等均可从客观方面反映朱某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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