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审判决书认定,吴某伙同尚某、赵某、万某等人,利用尚某、赵某、万某等人在银行工作的职务便利,挪用银行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其中万某涉嫌挪用资金近300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两个罪名的相关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就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仅以万某对相关部门人员未加以干涉和监督即推断万某主观上的概括故意,承办律师认为对于万某完全不知晓的业务,不应计入万某挪用资金的涉案数额。其次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承办律师认为万某的涉案情节较轻、全额退赃且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律师团队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应重点关注。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分别就两个罪名的相关问题提交律师团队进行讨论,首先就挪用资金罪,原审判决仅以万某对相关部门人员未加以干涉和监督即推断万某主观上的概括故意,承办律师认为对于万某完全不知晓的业务,不应计入万某挪用资金的涉案数额。其次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承办律师认为万某的涉案情节较轻、全额退赃且自首,可免予刑事处罚。律师团队对于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表示赞同,并指出关于挪用资金罪的数额应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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