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团队通过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最终促使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而非运输毒品罪起诉。本案进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后,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律所团队讨论。团队讨论确定,本案陆某的行为符合刑法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规定及刑法六十八条对于立功的规定;但也应注意陆某具备毒品犯罪前科,属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根据团队讨论意见,智豪律师确定了辩护方案,并前往看守所与陆某沟通。最终在法庭上,智豪律师提出陆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小,具备自首、立功情节,且认罪悔罪,应当从轻处罚。法庭采纳智豪团队的观点,当庭宣判:陆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得知该结果,陆某及其家属非常满意智豪团队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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