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律师在接到法院出庭通知书后,依法出庭,为于某进行辩护。在庭审辩护中,辩护人本着被告人权益最大化的原则,结合多次集体讨论的团队成果,为于某辩护。并提出下列观点:
一、该案全案应该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二、于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
三、本案虽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于某从到案后认罪诚恳,悔罪真诚,在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制度精神,对于某从宽处理;
四、本案非暴力型犯罪,于某社会表现也一贯良好,其本人无前科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五、于某现已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六、于某困难的家庭情况。
本案未进行当庭宣判,智豪律师正在为此案积极奔走。
一、该案全案应该定性为赌博罪,而非开设赌场罪;
二、于某具有从犯、坦白、退赃等诸多从轻、减轻情节;
三、本案虽没有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于某从到案后认罪诚恳,悔罪真诚,在大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背景下,可以借鉴其制度精神,对于某从宽处理;
四、本案非暴力型犯罪,于某社会表现也一贯良好,其本人无前科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五、于某现已自主创业,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六、于某困难的家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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