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朱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一审在重庆市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1.朱某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朱某主观恶性小,没有适用监禁刑罚的现实必要性;
3.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
4.建议法庭对朱某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朱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庭审表现表示十分满意。
开庭审理时,智豪律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 朱某主观上不明知涉案款项系诈骗所得,不构成掩饰、隐瞒所得罪。
- 现有证据没有查清资金的流向,不能证明涉案款项全部系赃款,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朱某系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2.朱某主观恶性小,没有适用监禁刑罚的现实必要性;
3.朱某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退赃并缴纳罚金,通过本案接受教育改造的表现突出;
4.建议法庭对朱某适用缓刑。
庭审结束后,朱某及其家属对智豪律师的庭审表现表示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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