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请机关河北省深州监狱。
罪犯陈某。2013年1月11日调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承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563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86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李淑华,执行机关干警刘玉玲、李亚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代理审判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杜艾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莉茜
罪犯陈某。2013年1月11日调入河北省深州监狱服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5日作出(2011)承市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犯参加黑社会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现河北省深州监狱以(2016)冀深狱减字第563号减刑建议书,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6年9月12日报送本院审理。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以衡检减意(2016)866号检察意见书,同意对其减刑。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同意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袁爱军、李淑华,执行机关干警刘玉玲、李亚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陈某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改造表现:日常表现获考核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人证言及原审判决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陈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法定条件。综合其全案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3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永杰
代理审判员 杨 英
人民陪审员 杜艾桦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莉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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