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庞会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甄某及其辩护人杨鹏威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甄某在本村经营”好声音KTV”。2015年4月2日21时50分许,曲阳县文德镇西流德村的王某某、刘堡内村的赵某等人在该KTV唱歌时,因结账与被告人甄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甄某用镐柄将赵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对于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甄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甄某供认公诉机关的指控。辩护人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民事部分已调解,建议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甄某在本村经营”好声音KTV”。2015年4月2日21时50分许,曲阳县文德镇西流德村王某某、刘堡内村赵某等人在该KTV唱歌,因结账与被告人甄某发生争执打斗,被告人甄某用镐柄将赵某头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赵某右额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伤情为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甄某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赵某调解,被告人甄某赔偿被害人赵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0000元,被害人赵某对被告人甄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陈述,证人王某甲、杨某、王某乙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病历资料,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曲阳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到案经过,曲阳县公安局文德派出所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甄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甄某的伤害行为致被害人一级轻伤一处、二级轻伤一处,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甄某自愿认罪,且就民事赔偿部分已与被害人调解,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认罪、悔罪,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甄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征
审判员郑跃勤
人民陪审员董庆芝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权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交流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更不作为营利使用。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作删除处理。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著作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删除处理。来电请拨打02363891336、13310240199。
- 相关阅读:
- ·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刘某某、钟某某等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杨某某、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 · 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我们的团队
微信号:zhihaolawyer
添加微信好友,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