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减刑裁定书——重庆刑事律师网

2016-09-26来源:Openlaw裁判文书网浏览次数:

罪犯韩某,男,现于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008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2014)二中刑终字第224号刑事裁定予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承德监狱于2016年08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表扬奖励3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罪犯的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2016)承安检意第591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罪犯韩某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第二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彦兵

审判员金小雁

审判员刘福泉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明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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