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18份相应裁判文书)
编者按:反腐浪潮愈演愈烈,习主席一直强调的苍蝇老虎一起打会不会随着新贪污贿赂解释的出台而有所改变呢?新解释的出台是否是对苍蝇们的放纵?争议虽然纷纷,但好在有实践可以检验。笔者通过搜集裁判文书网上现有所有的犯罪金额为20万以上的76份贪污贿赂犯罪裁判文书,精心整合为18份裁判文书,并总结相应裁判规律,以供读者参阅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大苍蝇”的打击力度。
***规律:
1.受贿数额在20万以上并不必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贿数额在20万,因为自首情节,量刑会降一个档次。
3.犯罪数额和罚金的多少并无必然关系,但是一般成正比例关系。
1.要旨:受贿20万元,自首、退赃,判二缓三,罚金15万元
案号:(2015)晋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2.要旨:共同贪污20万元,自首、认罪,主犯二年八个月,罚金20元;从犯二年,罚金15元
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法院: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3
裁判要旨: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在甘谷县某某局某某站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农业项目款和技术人员下乡补助款套取出来后存入单位小金库。在2014年2月份新旧站长交接小金库资金时,二人合谋将小金库中200000元公款贪污,各分得10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配使用。二被告人在贪污共同犯罪中,安某某首先提议,张某某表示同意,安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在天水市纪委亦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安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3.要旨:共同贪污26.5万元,坦白、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衢常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占盛卫、陈某甲在担任常山县同弓乡长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林区道路建设和人工造林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共同或单独骗取政府拨付的扶贫资金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占盛卫、陈某甲犯罪数额分别为13.55万元和12.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意的产生、提出,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赃款的分配和流向,被告人占盛卫所起的作用较被告人陈某甲更为积极、主动和重要,因此,被告人占盛卫属于主犯,而被告人陈某甲属于从犯,对从犯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占盛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20万元
4.要旨:贪污26.9303万元,自首、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6)湘1230刑初17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6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民政助理员和分管民政工作领导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95000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174303元,共计26930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要旨:贪污32.74万元,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定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法院: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9
裁判要旨:2012年1月11日,定边县贺圈镇农财所将1379400元国家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款打入定边县马沟泉村会计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将此款支付王某某瓷砖费20000元、孟某某(上庄小组移民搬迁包工头)工程款632000元、齐某某工程款(上庄小组移民搬迁包工头)400000元的3张收条及剩余的327400元交于时任定边县贺圈镇马沟泉村上庄小组组长被告人顾某某,同时顾某某给张某某打了一张1379400元的收条。之后被告人顾某某将该3274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裁判结果: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6.要旨:贪污35万元,坦白、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五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5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X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申报超级种粮大户,骗取国家补贴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7.要旨:贪污41.7575万元,坦白、认罪,四年,罚金40万元
案号:(2015)若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18
裁判要旨:被告人范冀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用公款购买玉器、红枣及向他人借款,签订虚假维修合同,让他人以购买红枣、修缮维修费、劳务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并签字在单位报账,已支付417575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冀民案发后退回玉器七件,价值87000元,可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范冀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8.要旨:贪污46.2021万元,自首、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二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2
裁判要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公证费票据不入账及销毁部分票据、现金不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上缴财政等手段,将收取的公证费人民币462021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上缴剩余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9.要旨:共同受贿47.26万元,自首、退赃,判三缓三,罚金20万元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5-26
裁判要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钡系主犯,但相对于李某乙罪责较轻。被告人李钡在办案机关对其谈话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李某乙共同受贿的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钡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收受的好处全部退还给行贿人罗某甲,后罗某甲代其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0.要旨:受贿50万元,4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建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8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副局长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袒护王某等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受贿赂50万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11.要旨:受贿60万元,坦白、认罪,六年,罚金60万元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20
裁判要旨:被告人朱劲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5308.1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劲松受贿数额中有705600元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劲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家属已经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
12.要旨:贪污61.02万元,自首、认罪,四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6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保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合同,谎报重报荒山造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项目资金61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保全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王保全于立案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保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3.要旨:受贿67.8万元,坦白、认罪,四年,罚金48万元
案号:(2015)泰靖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秀在担任泰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生化检验组组长、检验科南院生化检验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顾某甲、孙某、姚某所送人民币计67.8万元。被告人陈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暂存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14.要旨:受贿76.7万元,自首、认罪,四年,罚金30万元
案号:(2015)雷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7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福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分50次非法收受19人给予人民币共计7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福斌向多人并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且跨度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杨福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福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5.要旨:受贿79.3149万元,坦白、认罪,六年四个月,罚金65万元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24
裁判要旨:被告人谢永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93149元,被告人谢永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0000元。
16.要旨:共同贪污91.69万元,自首、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朝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8
裁判要旨:被告人周爱武、周晓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时,利用其负责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截留“朝阳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券”共计价值人民币916900元。后被告人周爱武通过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等朝阳区养老服务商将养老券兑换成钱款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周爱武、周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周爱武,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爱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周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7.要旨:共同贪污99.5820万元,坦白、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乌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0
裁判要旨:,2009-2012年间,被告人赵双春任兴安盟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被告人刘志军任现金员。在此期间,赵双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刘志军先后将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某某职高学生学费人民币75600.00元,2009级至2012级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分院与某某民族大学联合办学的学生学费人民币1092300.00元,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私自截留。除用于医学分院教职员工旅游花销支出172080.00元外,余款995820.00元被二被告人截留后据为己有,被告人刘志军从中分得赃款180000.00元。二被告人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双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志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8.要旨:受贿151.66万元,自首、认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万元
案号:(2015)金兰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7
裁判要旨: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张大均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国家、省、市各级技改项目补贴申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151.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大均主动向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大均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退出的受贿款5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大均尚未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编者按:反腐浪潮愈演愈烈,习主席一直强调的苍蝇老虎一起打会不会随着新贪污贿赂解释的出台而有所改变呢?新解释的出台是否是对苍蝇们的放纵?争议虽然纷纷,但好在有实践可以检验。笔者通过搜集裁判文书网上现有所有的犯罪金额为20万以上的76份贪污贿赂犯罪裁判文书,精心整合为18份裁判文书,并总结相应裁判规律,以供读者参阅目前司法机关对于“大苍蝇”的打击力度。
***规律:
1.受贿数额在20万以上并不必然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2.受贿数额在20万,因为自首情节,量刑会降一个档次。
3.犯罪数额和罚金的多少并无必然关系,但是一般成正比例关系。
1.要旨:受贿20万元,自首、退赃,判二缓三,罚金15万元
案号:(2015)晋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法院: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5月4日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被侦查机关传唤后,如实交代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其家属积极退缴赃款,可依法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
2.要旨:共同贪污20万元,自首、认罪,主犯二年八个月,罚金20元;从犯二年,罚金15元
案号:(2015)武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法院: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3
裁判要旨:被告人安某某、张某某在甘谷县某某局某某站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农业项目款和技术人员下乡补助款套取出来后存入单位小金库。在2014年2月份新旧站长交接小金库资金时,二人合谋将小金库中200000元公款贪污,各分得100000元用于个人生活支配使用。二被告人在贪污共同犯罪中,安某某首先提议,张某某表示同意,安某某在本案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张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二被告人投案自首,在天水市纪委亦退清全部赃款,具有悔罪表现,故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安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0000元
3.要旨:共同贪污26.5万元,坦白、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衢常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常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7
裁判要旨:被告人占盛卫、陈某甲在担任常山县同弓乡长圩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从事林区道路建设和人工造林的过程中,以虚构事实的方式共同或单独骗取政府拨付的扶贫资金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占盛卫、陈某甲犯罪数额分别为13.55万元和12.5万元。在共同犯罪中,从犯意的产生、提出,到犯罪行为的实施,以及赃款的分配和流向,被告人占盛卫所起的作用较被告人陈某甲更为积极、主动和重要,因此,被告人占盛卫属于主犯,而被告人陈某甲属于从犯,对从犯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占盛卫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万元;被告人陈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20万元
4.要旨:贪污26.9303万元,自首、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6)湘1230刑初17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6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民政助理员和分管民政工作领导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产95000元,个人侵吞公共财产174303元,共计269303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5.要旨:贪污32.74万元,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定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法院: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9
裁判要旨:2012年1月11日,定边县贺圈镇农财所将1379400元国家移民搬迁建房补助款打入定边县马沟泉村会计张某某的账户,张某某于2012年1月14日将此款支付王某某瓷砖费20000元、孟某某(上庄小组移民搬迁包工头)工程款632000元、齐某某工程款(上庄小组移民搬迁包工头)400000元的3张收条及剩余的327400元交于时任定边县贺圈镇马沟泉村上庄小组组长被告人顾某某,同时顾某某给张某某打了一张1379400元的收条。之后被告人顾某某将该327400元非法占为己有。
裁判结果:被告人顾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6.要旨:贪污35万元,坦白、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五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05
裁判要旨:被告人张X作为村党支部书记,在明知自己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利用职务便利采取欺骗的手段申报超级种粮大户,骗取国家补贴款3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张X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
7.要旨:贪污41.7575万元,坦白、认罪,四年,罚金40万元
案号:(2015)若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若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18
裁判要旨:被告人范冀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企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用公款购买玉器、红枣及向他人借款,签订虚假维修合同,让他人以购买红枣、修缮维修费、劳务费等名义开具虚假发票,并签字在单位报账,已支付417575元,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范冀民案发后退回玉器七件,价值87000元,可减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范冀民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8.要旨:贪污46.2021万元,自首、认罪,三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二刑初字第310号
裁判法院: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2
裁判要旨: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宋某甲利用其担任吉林省长春市北方公证处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公证费票据不入账及销毁部分票据、现金不存入单位银行账户、不上缴财政等手段,将收取的公证费人民币462021元据为己有。被告人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甲案发前主动退还部分赃款,案发后上缴剩余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9.要旨:共同受贿47.26万元,自首、退赃,判三缓三,罚金20万元
案号:(2014)岳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5-26
裁判要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钡系主犯,但相对于李某乙罪责较轻。被告人李钡在办案机关对其谈话调查中,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伙同李某乙共同受贿的上述事实,以自首论,依法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钡系初犯,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前已主动将收受的好处全部退还给行贿人罗某甲,后罗某甲代其向办案机关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钡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0.要旨:受贿50万元,4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建刑初字第173号
裁判法院: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8
裁判要旨:被告人李某在担任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公安局七星分局副局长期间,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袒护王某等四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非法收受贿赂50万元人民币。
裁判结果:被告人李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11.要旨:受贿60万元,坦白、认罪,六年,罚金60万元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567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20
裁判要旨:被告人朱劲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325308.1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劲松受贿数额中有705600元属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劲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其家属已经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也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万元。
12.要旨:贪污61.02万元,自首、认罪,四年,罚金20万元
案号:(2015)确刑初字第00242号
裁判法院: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6
裁判要旨:被告人王保全伙同国家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合同,谎报重报荒山造林面积,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荒山荒地造林补助项目资金610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保全与同案人所起作用相当,不再作主、从犯的区分。被告人王保全于立案前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主动退缴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王保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
13.要旨:受贿67.8万元,坦白、认罪,四年,罚金48万元
案号:(2015)泰靖刑初字第145号
裁判法院: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年4月28日
裁判要旨:2009年春节前至2014年6月,被告人陈秀在担任泰州市人民医院检验科生化检验组组长、检验科南院生化检验组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顾某甲、孙某、姚某所送人民币计67.8万元。被告人陈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真诚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70万元,暂存于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结果:被告人陈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
14.要旨:受贿76.7万元,自首、认罪,四年,罚金30万元
案号:(2015)雷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法院: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4-27
裁判要旨:被告人杨福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2007年至2015年期间,分50次非法收受19人给予人民币共计76.7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杨福斌向多人并多次收受贿赂,数额巨大且跨度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依法应予严惩,但被告人杨福斌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和缴纳罚金,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杨福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15.要旨:受贿79.3149万元,坦白、认罪,六年四个月,罚金65万元
案号:(2015)嘉平刑初字第581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24
裁判要旨:被告人谢永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价值793149元,被告人谢永华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50000元。
16.要旨:共同贪污91.69万元,自首、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朝刑初字第1819号
裁判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8
裁判要旨:被告人周爱武、周晓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XX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工作时,利用其负责从事居家养老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冒领的方式,截留“朝阳区居家养老(助残)服务补贴券”共计价值人民币916900元。后被告人周爱武通过北京XX商贸有限公司等朝阳区养老服务商将养老券兑换成钱款并据为己有。被告人周爱武、周晓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被告人周晓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小于被告人周爱武,故本院对二被告人所犯罪行分别予以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爱武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周晓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17.要旨:共同贪污99.5820万元,坦白、认罪,主犯四年,罚金30万元;从犯3年,罚金20万
案号:(2015)乌刑初字第395号
裁判法院: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0
裁判要旨:,2009-2012年间,被告人赵双春任兴安盟某职业技术学院院长,被告人刘志军任现金员。在此期间,赵双春利用职务之便指使刘志军先后将收取的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某某职高学生学费人民币75600.00元,2009级至2012级某某职业技术学院医学分院与某某民族大学联合办学的学生学费人民币1092300.00元,不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私自截留。除用于医学分院教职员工旅游花销支出172080.00元外,余款995820.00元被二被告人截留后据为己有,被告人刘志军从中分得赃款180000.00元。二被告人能够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被告人赵双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刘志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18.要旨:受贿151.66万元,自首、认罪,有期徒刑五年,罚金100万元
案号:(2015)金兰刑初字第451号
裁判法院: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16-05-17
裁判要旨:在任职期间,被告人张大均利用全面负责管理国家、省、市各级技改项目补贴申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累计数额达151.66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被告人张大均主动向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认定为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大均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平时表现较好等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已退出的受贿款5万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张大均尚未退出的受贿款,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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