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抢劫、抢夺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高发犯罪,精确掌握定罪、量刑标准、情节是司法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辩护人实现有效辩护的基础。基于二罪名在犯罪构成、情节认定上的复杂性以及与其他犯罪的竞合,之前编者从《刑事审判参考》刊登的指导案例以及各地法院近万份生效裁判文书中梳理出了24项裁判观点集成
今天,为便于阅者更直观的了解犯罪情节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编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中选取了重庆地区极具代表性的数十份抢劫、抢夺罪判决,以一览表的方式向您呈现,希望能于您有所裨益。
抢劫犯罪
抢夺犯罪
重庆市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5日公布《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重庆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今天,为便于阅者更直观的了解犯罪情节与判决结果之间的关系,编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中选取了重庆地区极具代表性的数十份抢劫、抢夺罪判决,以一览表的方式向您呈现,希望能于您有所裨益。
抢劫犯罪
犯罪情节 | 判决结果 | 案例来源 |
盗窃时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累犯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长寿区法院 (2016)长法刑初字第58号 |
两次抢劫;前科;坦白 |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0000元 |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2015)南法刑初字第01292号 |
单次抢劫、并有抢夺行为 | 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梁平县法院 (2015)梁法刑初字第00316号 |
单次抢劫、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15)九法刑初字第01513号 |
二次抢劫,并有抢夺行为 | 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 (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80号 |
盗窃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累犯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 (2015)沙法刑初字第01156号 |
携带刀具抢夺被害人财物179元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 (2015)足法刑初字第00150号 |
二次抢劫;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 (2015)渡法刑初字第00186号 |
抢劫被害人财物3000元,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累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15)九法刑初字第00856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3965元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 (2015)中区法刑初字第00822号 |
抢劫被害人财物1740元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2015)南法刑初字第00520号 |
抢劫被害人财物,并造成被害人轻微伤,另有盗窃行为;前科;犯罪未遂;坦白 | 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元 |
重庆市梁平县法院 (2015)梁法刑初字第00145号 |
抢劫被害人财物850元;累犯;从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177号 |
入户盗窃被害人财物,以暴力威胁方式抗拒抓捕,转化为抢劫;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
重庆市第三中级法院 (2015)渝三中法刑终字第00185号 |
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轻伤;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坦白 | 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 (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55号 |
入户盗窃被被害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持刀致二人轻伤,转化为抢劫 | 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 |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15)江法刑初字第00430号 |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且抢劫数额巨大;自首;从犯 | 有期徒刑七年 |
重庆市第四中级法院 (2012)渝四中法刑初字第19号 |
抢夺犯罪
犯罪情节 | 判决结果 | 案例来源 |
多次抢夺;累犯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渝中区法院(2016)中区刑初字第261号 |
多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10490元,数额较大;累犯 | 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大足区法院(2016)足法刑初字第63号 |
多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5327元,数额较大 | 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梁平县法院 (2015)梁法刑初字第00316号 |
抢夺被害人黄金耳环,价值1249元;累犯;自首 | 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 (2015)永法刑初字第00697号 |
抢夺被害人黄金项链,价值1597元,数额较大;累犯;自首 | 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2015)永法刑初字第00687号 |
多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14000余元;累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15)江法刑初字第01017号 |
二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2706元,数额较大;累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1450号 |
抢夺被害人6400元;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 (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80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5490余元;累犯;如实供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 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铜梁区法院 (2015)铜法刑初字第00300号 |
多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4040元;累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
重庆市北碚区法院 (2015)碚法刑初字第00483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4005元;如实供述;缴纳罚金 | 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丰都县法院 (2015)丰法刑初字第00141号 |
多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9450元;累犯;自首 | 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 |
重庆市梁平县法院 (2015)梁法刑初字第00166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1639元;累犯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 (2015)永法刑初字第00028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6396元;累犯;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 (2014)万法刑初字第01187号 |
抢夺被害人黄金耳环,价值1249元;自首;从犯 | 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
重庆市永川区法院 (2015)永法刑初字第00697号 |
二次抢夺被害人财物,共计11390余元;累犯;坦白 | 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南岸区法院 (2014)南法刑初字第01090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6997元;前科;坦白 | 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綦江区法院 (2014)綦法刑初字第00559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500154元,数额巨大;犯罪未遂;坦白 | 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 (2016)渝0112刑初152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62000元,数额巨大;前科;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
重庆市江北区法院 (2014)江法刑初字第00238号 |
抢夺被害人财物100603元,数额巨大;如实供述 | 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0元 |
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 (2014)九法刑初字第00134号 |
重庆市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5日公布《关于抢夺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根据2013年11月11日公布自2013年11月18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对重庆市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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