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绑架是刑法里八大恶性犯罪之一,而非法拘禁与之有着紧密联系。在司法实践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一直存在法律适用争议、混淆问题,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做法也并不统一,这也为当事人和社会各界所诟病。为此本公众号在汇总,分类、整理近万份有效判决的基础上,摘录有代表性的的裁判要旨观点,简要分析罪名区别,并附上两罪相关法律规定,欢迎法律同仁收藏、转发。
1. 裁判观点:绑架罪中主从犯的相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刘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兴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西民、刘兴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郭西民、刘兴等人密谋实施绑架,被告人刘兴联系购买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带被告人郭西民等人指认被害人家某,案发当晚通知被告人郭西民等人实施绑架。被告人刘兴一直积极实施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劫持被害人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冀06刑终170号
2. 裁判观点:绑架罪中犯罪未遂的具体量刑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郭西民、刘兴等人密谋绑架他人,并积极准备,购买电动三轮车,后持刀实施绑架,并用刀扎伤被害人,致其轻微伤,该犯罪系一起有预谋的暴力犯罪,不属绑架犯罪中情节较轻,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因系犯罪未遂,对三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对被告人刘兴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兴在五年有g期徒刑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冀06刑终170号
3. 裁判观点:非法拘禁主从犯的相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唐某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汪某骗至新余。次日原审被告人唐某、吴某将被害人汪某带至新余市城南汽车站院子内一居民房三楼的传销窝点,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罗某、张某、吴某采取跟守、上课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汪某离开。同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汪某欲爬窗逃离叫救命时,被罗某、张某拉下窗户并摁倒在地,王某对被害人汪某进行踢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罗某、张某、吴某、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王某提出其是案中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与同案各被告人在案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不应认定为从犯,一审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赣05刑终23号
4. 裁判观点:诉求是否属实合理,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为达到信访诉求受关注的目的,采取持刀挟持手段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吕某通过信访,反映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应采取正当途径,依法进行;吕某信访诉求是否属实合理,均不能成为其采取过激危险行为,持刀挟持无辜医生的理由,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观点来源:(2016)鄂07刑终17号
5. 裁判观点:采用诱骗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属情节较轻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殿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殿盈没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而是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未使被害人陷入精神恐惧,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2016)冀0534刑初37号
6. 裁判观点: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索要欠款,伙同他人采取挟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1:(2016)鄂0106刑初45号
裁判要旨2: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为索要欠款,邀约同伙采取挟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乙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是客观事实,同时是本案定性的必要条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拖欠工程款属过错行为的观点,系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要旨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索回被骗的钱财,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3:(2016)豫0727刑初58号
7裁判观点: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拘禁他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且索取不法高额债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观点来源:(2016)鲁0686刑初57号
8 裁判观点:绑架既遂与绑架中止的具体认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关于被告人吴杰友所提构成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吴杰友已将被害人许某乙绑架至宾馆置于其控制之下,并向被害人许某乙父亲许某甲勒索钱财,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既遂,虽然被告人吴杰友后来放弃了勒索钱财并将被害人许某乙所在位置告知许某甲,但已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吴杰友就此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浙07刑终82号
9. 裁判观点:在批捕在逃期间因伪造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被抓获,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言六因涉嫌绑架他人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并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在批捕在逃期间因伪造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被抓获,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故对被告人李言六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5)埇刑初字第01103号
10. 裁判观点:绑架中,主动释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属情节较轻
裁判要旨1: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告人吴杰友未取得赎金即主动释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认定其绑架行为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1:(2016)浙07刑终82号
裁判要旨2: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彩霞、陈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事出有因,予以认定绑架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2:(2016)闽01刑终37号
11.裁判观点:被害人轻伤+自首+认罪+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拘禁他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观点来源:案号:(2016)鲁0686刑初57号
12. 裁判观点:被害人轻伤+自首/坦白+认罪 +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参照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观点来源:(2016)冀0731刑初17号
13.裁判观点:非法拘禁中主从犯的具体认定情形。
裁判要旨:周享华与他人共谋绑架作案,事先购买绑架工具手铐、选定作案地点、确定绑架对象、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赎金,与他人共同杀人、埋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观点来源:周享华绑架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4,裁判观点:绑架妇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奸淫被绑架人,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
观点来源: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5:裁判观点:绑架罪中,主犯的具体认定情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许荣议提起绑架犯意,购买作案工具,勒索赎金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并分尸、抛尸,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观点来源: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6.裁判观点:传销组织中相关非法拘禁问题。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艳艳伙同他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龚艳艳作为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观点来源:龚艳艳非法拘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附:1.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为不同的人,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具有同一性。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不放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或其他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暴力方式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以钱赎人”是其本质特征。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能够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即可,威胁内容是将来实施。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者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但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单一客体;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侵犯他人财产权,着重点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客观表现除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之外,没有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只是提出了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该请求是合理的,虽然不合法,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意。后者的构成实质上是复合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不仅要求有对被害人形成强制的行为,而且还要求有勒索财物的行为。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行为人的目的不仅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其他不法要求。债务的存在与否对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基于索债的目的,且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表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索取债务,就应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取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成为次要目的,就应定绑架罪。
附:相关法规
【非法拘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2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1990.09.08公通字[1990]89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1990年9月8日 公通字[1990]89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8.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四)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 50条、第 81条第 119条第 239条第 240条第 358条第 4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2001]68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1. 裁判观点:绑架罪中主从犯的相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关于被告人刘兴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兴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郭西民、刘兴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被告人郭西民、刘兴等人密谋实施绑架,被告人刘兴联系购买作案工具电动三轮车,带被告人郭西民等人指认被害人家某,案发当晚通知被告人郭西民等人实施绑架。被告人刘兴一直积极实施犯罪,虽然没有直接实施劫持被害人的行为,但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刘兴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冀06刑终170号
2. 裁判观点:绑架罪中犯罪未遂的具体量刑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告人郭西民、刘兴等人密谋绑架他人,并积极准备,购买电动三轮车,后持刀实施绑架,并用刀扎伤被害人,致其轻微伤,该犯罪系一起有预谋的暴力犯罪,不属绑架犯罪中情节较轻,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因系犯罪未遂,对三被告人均予以减轻处罚,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内予以量刑,对被告人刘兴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刘兴在五年有g期徒刑以下量刑的意见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冀06刑终170号
3. 裁判观点:非法拘禁主从犯的相关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原审被告人唐某以谈恋爱为名将被害人汪某骗至新余。次日原审被告人唐某、吴某将被害人汪某带至新余市城南汽车站院子内一居民房三楼的传销窝点,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罗某、张某、吴某采取跟守、上课等方式限制被害人汪某离开。同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汪某欲爬窗逃离叫救命时,被罗某、张某拉下窗户并摁倒在地,王某对被害人汪某进行踢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及原审被告人罗某、张某、吴某、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关于王某提出其是案中从犯,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与同案各被告人在案中均行为积极,作用相当,只是分工不同,不应认定为从犯,一审根据王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并无不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赣05刑终23号
4. 裁判观点:诉求是否属实合理,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某为达到信访诉求受关注的目的,采取持刀挟持手段绑架他人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吕某通过信访,反映司法机关及相关人员在审理执行民事案件中的问题,应采取正当途径,依法进行;吕某信访诉求是否属实合理,均不能成为其采取过激危险行为,持刀挟持无辜医生的理由,也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观点来源:(2016)鄂07刑终17号
5. 裁判观点:采用诱骗方式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属情节较轻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殿盈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本案中被告人宋殿盈没有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而是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而采用诱骗方式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控制,未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未使被害人陷入精神恐惧,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2016)冀0534刑初37号
6. 裁判观点:为索取合法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1: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为索要欠款,伙同他人采取挟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从重处罚。
观点来源1:(2016)鄂0106刑初45号
裁判要旨2: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为索要欠款,邀约同伙采取挟持、扣押的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拘禁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轻微伤,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乙与被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是客观事实,同时是本案定性的必要条件,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拖欠工程款属过错行为的观点,系对同一事实重复评价,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2015)鄂武昌刑初字第01183号
裁判要旨3: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索回被骗的钱财,非法拘禁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观点来源3:(2016)豫0727刑初58号
7裁判观点: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拘禁他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二被告人在拘禁他人过程中具有殴打情节,且索取不法高额债务,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观点来源:(2016)鲁0686刑初57号
8 裁判观点:绑架既遂与绑架中止的具体认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关于被告人吴杰友所提构成犯罪中止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吴杰友已将被害人许某乙绑架至宾馆置于其控制之下,并向被害人许某乙父亲许某甲勒索钱财,绑架行为已经完成,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犯罪既遂,虽然被告人吴杰友后来放弃了勒索钱财并将被害人许某乙所在位置告知许某甲,但已不能认定为犯罪中止,被告人吴杰友就此所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6)浙07刑终82号
9. 裁判观点:在批捕在逃期间因伪造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被抓获,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言六因涉嫌绑架他人已被公安机关发觉,并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后,在批捕在逃期间因伪造身份证件被公安机关排查询问时被抓获,不符合自首成立的条件。故对被告人李言六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观点来源:(2015)埇刑初字第01103号
10. 裁判观点:绑架中,主动释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属情节较轻
裁判要旨1: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杰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原判在量刑时已考虑被告人吴杰友未取得赎金即主动释放被害人及未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形,认定其绑架行为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1:(2016)浙07刑终82号
裁判要旨2:本院认为,上诉人石彩霞、陈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鉴于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人身伤害,且事出有因,予以认定绑架情节较轻。
观点来源2:(2016)闽01刑终37号
11.裁判观点:被害人轻伤+自首+认罪+赔偿+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为索取债务,强制拘禁他人并剥夺其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并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观点来源:案号:(2016)鲁0686刑初57号
12. 裁判观点:被害人轻伤+自首/坦白+认罪 +取得谅解=可以适用缓刑。
裁判要旨: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参照社区矫正部门意见,对二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
观点来源:(2016)冀0731刑初17号
13.裁判观点:非法拘禁中主从犯的具体认定情形。
裁判要旨:周享华与他人共谋绑架作案,事先购买绑架工具手铐、选定作案地点、确定绑架对象、向被害人亲属勒索赎金,与他人共同杀人、埋尸,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观点来源:周享华绑架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4,裁判观点:绑架妇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被告人许荣议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伙同他人绑架并杀害被绑架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强行奸淫被绑架人,其行为还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并罚。
观点来源: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5:裁判观点:绑架罪中,主犯的具体认定情形。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许荣议提起绑架犯意,购买作案工具,勒索赎金后又杀害被绑架人并分尸、抛尸,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
观点来源:许荣议绑架、强奸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
16.裁判观点:传销组织中相关非法拘禁问题。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龚艳艳伙同他人从事非法传销活动,为迫使他人参加传销组织,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龚艳艳作为非法传销组织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系主犯,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全部犯罪处罚
观点来源:龚艳艳非法拘禁罪复核刑事裁定书
附:1. 敲诈勒索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一是勒索财物的对象不同。绑架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为不同的人,敲诈勒索罪中,被害人与被勒索财物人具有同一性。
二是行为方式不同。勒索型绑架罪以杀害、伤害、扣留不放等方式向被害人家属或其他人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暴力方式具有可立即付诸实施的现实性和急迫性,“以钱赎人”是其本质特征。而敲诈勒索罪中,威胁、要挟的内容包括暴力伤害、毁坏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誉、揭发被害人的隐私、毁坏被害人的重要财物、栽赃陷害等,不必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只要能够引起被害人心理恐惧即可,威胁内容是将来实施。
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索型绑架罪的区别
一是犯罪侵犯的客体不同。虽然二者都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一章,但前者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是单一客体;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除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还包括侵犯他人财产权,着重点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的客观表现除非法拘禁他人行为之外,没有提出其他非法要求的行为。行为人只是提出了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请求,该请求是合理的,虽然不合法,并没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意。后者的构成实质上是复合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即不仅要求有对被害人形成强制的行为,而且还要求有勒索财物的行为。
三是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拘禁罪行为人的目的是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而绑架罪行为人的目的不仅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还有勒索财物或满足行为人其他不法要求。债务的存在与否对行为的定性至关重要,如果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基于索债的目的,且索取的债务数额与实际享有的债权数额相差不大,表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索取债务,就应定非法拘禁罪。但如果索取明显超过债务数额的财物,表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主要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索取债务成为次要目的,就应定绑架罪。
附:相关法规
【非法拘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241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
4.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非法拘禁案件情况的通报》1990.09.08公通字[1990]89号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肃查处非法拘禁人大代表犯罪案件的紧急通知》
1990年9月8日 公通字[1990]89号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7.13法释〔2000〕19号)
7.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8.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渎职侵权重特大案件标准(试行)》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四、常见犯罪的量刑(四)非法拘禁罪
【绑架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 50条、第 81条第 119条第 239条第 240条第 358条第 416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法复〔1994〕6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在绑架过程中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函[2001]68号)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7号
第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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