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豪特刊】杀人罪:美国与我们的有何不同?

2016-01-27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

序言:
记得以前每当观看美国犯罪题材的影片时,总能听到“谋杀”、“一级谋杀”这样熟悉却又陌生且带有一点儿神经刺激感的台词。那时,刚刚接触刑事法律专业的我对美国的杀人犯罪充满了强烈的兴趣。一级谋杀是怎样的谋杀?有一级便会有二级,那二级谋杀又是什么呢?可惜的是,翻遍了图书馆,都找不到有关美国刑法具体罪名方面的教科书。虽然我国不乏国外刑法的书籍,但由于美国的法律体系极度庞杂,联邦与各州均有自己不同的法律规定,加上美国法律受英国普通法影响较深,很多不成文的规定较难通过法典进行查询,因此,国内这方面的译著稀少实属正常。现在,终于有机会掌握到美国杀人犯罪的一手资料,难免“技痒”,所以想与“志同道合者”一同分享。
 
关于罪名
看到美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罪名的规定,不禁让我想起中国《唐律》中的“六杀”,罪状描述之详尽、罪名区分之细化令人咋舌。与我国现行刑法不同,美国各州刑法均对杀人犯罪的罪名进行列举式规定。虽然各州的规定并非完全一致,但基本上存在两种大的分类:谋杀罪(murder)和非预谋杀人罪(manslaughter)。预谋杀人罪是一种有目的的杀人行为,换言之,就是行为人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非预谋杀人则是指虽然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但其并不是蓄意的,杀人行为也不是他意图要实现的目的。
早在十九世纪,美国立法就开始对谋杀罪进行等级划分,即划分为一级谋杀罪和二级谋杀罪。其中,一级谋杀罪是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谋杀:(1)具有杀人的目的且预先策划;或者(2)在实施立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主要的重罪犯罪(如抢劫、入室盗窃、强奸或者放火罪)过程中伴随有杀人的行为。当然,各个州法典往往因打击犯罪的需要也会在上述情形之外增加其他一些严重情节纳入一级谋杀之中。例如,《加利福尼亚州刑法典》将蓄意地杀死正在履行职责的警察的行为规定为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就是不属于一级谋杀的情形。
非预谋杀人罪是一种没有蓄意的杀人行为,包括:故意杀人罪(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非故意杀人罪(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其中,非故意杀人罪又分为轻率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故意杀人罪,与我国刑法中故意杀人罪的概念不同,是一种有意但非蓄意的杀人行为。因为行为人之所以杀人要么是在受到严重挑衅之后失去理智的行为;要么是行为人不合理的认为他的杀人行为是在正当防卫。总之,这种杀人通常不能评价为谋杀,但确是有意为之。而非故意杀人罪,则往往是指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不是行为人有意的,而是轻率或疏忽导致的结果,行为人对此结果是不愿意看到的。有些州对于非故意杀人罪,甚至制定了一些特殊的规则,如交通事故中的致人死亡和犯轻罪过程中的致人死亡,均有具体的规范对此种情形加以适用。
相比之下,我国刑法中的杀人犯罪,罪名的规定就略显简单了,只有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种。粗略地看,我国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基本上等同于美国刑法中的“非故意杀人罪”。而我国的故意杀人罪,也没有像美国刑法那样区分罪名和等级,基本上包含了美国刑法中除“非故意杀人罪”之外的其他所有杀人行为。
 
关于罪状(对罪名的描述)
罪状是刑法规范对罪名的描述,正因如此,罪状成为民众读懂刑法的关键。罪状描述的越详细,民众对罪名的理解就越透彻。对于杀人罪这样的罪名,各国刑法都对其配以极其严重的法定刑。同时,司法实践中杀人罪也是适用死刑最多的罪名。然而,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杀人犯罪的罪状,相比封建时期法律是一种严重倒退,因为对于这样的重罪,现行法条只简单地描述为:“故意杀人的,处……”。这样的罪状根本难以为现实中发生的杀人案件进行司法指导。杀人案件何其复杂,作案动机的不同、犯罪目的、主观心态、行为表现、实施手段、采用方法、被杀对象等的差异,都将使行为人面临不同的刑事处罚。但我国刑事立法却“大方”地将这些问题完全交由司法机关自由裁量,不得不说我们针对杀人重罪的刑罚适用尤其是死刑适用未免太过“随意”。
美国的做法又是怎样的呢?来看一下《纽约州刑法典》。从法典对杀人罪罪状描述的页码上看就长达5页,由轻到重分别描述了过失致人死亡罪、二级非预谋杀人罪(交通领域)、二级非预谋杀人罪(非交通领域)、一级非预谋杀人罪、二级谋杀罪和一级谋杀罪的罪状。其中,每一罪名的行为描述均相当详细。例如,一级谋杀罪的行为共列举13种不同情形,从行为对象、行为方式、行为人意图等方面展开具体规定。这些详尽的描述如同向公众呈现出一本完整的有关杀人犯罪的“罪与罚”的教科书,这样的立法威慑堪称经典!
 
关于刑罚
美国刑法对杀人犯罪罪名的区分,最终目的是为了针对不同程度的杀人犯罪适用不同的刑罚制裁。在美国,以往通常犯有一级谋杀罪的被告会被判处死刑,但今天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州刑法中,一级谋杀只能适用长期的自由刑(刑期在20年以上或者更长直到终身监禁,这种长期的自由刑或者具有假释的可能性也或者没有)。而在保留死刑的州刑法(目前,美国有37个州保留死刑)中,死刑也只能适用于成立一级谋杀且具有其他加重情节的被告,即便这样的被告人最终没有被判处死刑,也总会面临终身监禁,并且通常没有假释的可能。相比一级谋杀罪,二级谋杀则只适用较长刑期的自由刑,通常是5到15年;而非预谋杀人罪,其刑罚的严重程度更低。
想特别提及的是,美国刑法关于杀人罪的刑罚配置部分,还专门对行为人因受到被害人的严重挑衅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做了明确的规定,这就是美国刑法中著名的“挑衅原则”。挑衅原则可以作为一种辩护理由,但只能适用于被告人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的情形。挑衅原则一旦成立,被告人就会由最初的一级谋杀罪指控,降级为非预谋杀人罪。不得不说,挑衅原则的确立是美国刑法对人性体谅的一面,值得我国刑法借鉴。
相比美国的做法,我国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配置就简单了许多,只规定了两种幅度的法定刑:通常情况下,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遗憾的是,对于死刑应适用于何种杀人情形,立法并未明确,从而导致死刑的限制适用理念未能很好的在故意杀人罪中得到体现。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我国刑法也配置了程度较低量刑幅度,通常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语
杀人罪,作为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对于各国刑法都有着特殊的意义。它不仅古老,与刑法几乎相伴而生,而且富蕴自然法之思想。也许因为人类与它太过熟悉,所以,我们的立法者才在刑法中尽可能地对它简而话之。只是,我们的立法者却忽略了人性的复杂,忘记了刑法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惩罚犯罪者,更要体现惩罚与人性之间的契合。美国的杀人罪立法很好地做到了这一点,它不仅以严厉的刑罚处罚向美国民众传递着杀人是重罪的信条,而且以罪名、罪状的细化来体现法律对人性的考量……他们的确比我们做的要好!
 
作者:初红漫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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