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智勇:从13起典型案例谈性自由、敲诈勒索、今麦郎与反三俗

2016-01-27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浏览次数:

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张智勇 谢思高
丈夫捉奸并索要好处,为什么古时候是正当的,现代就涉嫌敲诈勒索呢?刑事实务中,为什么要更加关注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男子天价索赔今麦郎反获刑8年半?笔者家乡的三俗活动到底该不该存在?今日笔者结合13起典型案例为您一一解答。
一、性自由扩大了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范围
案例一:年过40岁的凯撒一事无成,某年家族祭礼时仆人报告他的妻子与克劳狄乌斯家族某位家主通奸。凯撒虽与妻子离婚,但却为奸夫作证,声称并不存在通奸行为。最终凯撒得到克劳狄乌斯家族的支持,出任行省总督,开始辉煌的一生。
案例二:凯撒生性风流,曾与“前三巨头”之一的庞培的妻子有染,此事在罗马几乎人人皆知。但庞培作证是妻子勾引了凯撒,并支持凯撒担任执政官,凯撒担任执政官后给庞培的士兵分发了大量的土地并支持庞培的下属出任行省总督。
案例三:“孙某敲诈勒索案”。孙某回家后发现妻子与人通奸,非常愤怒,要求奸夫要么断手断脚,要么赔一大笔钱。奸夫赔了一笔钱,并写下欠条。后不还钱,孙某多番威胁,遂报警。法院判定孙某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四:“叶某敲诈勒索案”。叶某发现妻子与人通奸,遂协同兄弟几人将奸夫押往村老处,要求奸夫赔钱。不遂,奸夫家报警,法院判定叶某兄弟几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同样的捉奸并要求好处的行为,为什么在古代可以被接受,但在现代却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呢?显然凯撒与克劳狄乌斯家族、庞培与凯撒因捉奸达成了交易,获得了好处。在父权时代,妻子被认为是丈夫、家庭、宗族的财产,即便其娘家势力很大,在法律上仍然依附于丈夫。妻子与人通奸对丈夫来说是比财产损失更严重的权益侵害,因而如果丈夫提出让奸夫赔一笔钱私了,或者达成政治利益交换,都不能被认为是敲诈勒索行为,或者说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能接受的。
但现代社会显然不能这么认为。经历了工业时代的性解放运动后,男女平等尤其是在性自由方面的平等地位已经深入人心,并影响了对法律的理解和执行。妻子即便与人通奸,都属于性自由行为,丈夫不能因此对奸夫产生了一笔合理的债务,再强行要钱就具备了“非法占有目的”,构成敲诈勒索罪。
因此,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重点。
 
二、干货:如何认定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将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分为原因和结果两个部分,只有二者结合,才能认定具有本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原因,就是要钱的依据是什么,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结果,就是索要的内容及金额。
案例五:“王某敲诈勒索案”——绝对的事出无因,没有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威胁要钱。王某利用QQ聊天获得被害人的裸照,进而威胁被害人不给钱就公开裸照,法院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六、七:“林某敲诈勒索案”、“向某敲诈勒索案”——具备要钱理由,但不真实。林某抓到偷东西的贾某后,要求贾某对此前丢失的财物负责,使用暴力强行认定贾某盗窃并要求赔偿。向某虚构了被害人欠自己传销款的事实,威胁不给钱就举报被害人,该要钱的依据纯属虚构。林某和向某都声称具备要钱的理由,但经审查该理由不真实,因此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八、九:“梁成志等敲诈勒索案”、“李书辉等敲诈勒索案”——在事出有因的情况下,需要判断原因本身是不是另外一个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引发的,也就是原因的原因。案例八中,梁成志等人先是设置骗局引诱官员赌博、欠下赌债,再以举报相威胁。如果是索要正常赌债,即便属于非法债权,也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本案的赌债本身就是诈骗行为引发的,因而也符合敲诈勒索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在道路上碰瓷要钱,在宾馆设仙人跳要钱,都属于原因的原因存在非法占有目的。案例九,李书辉等人设仙人跳后又殴打被害人,进而要钱,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十:“王明雨敲诈勒索案”——原因的不确定性。排除了原因的原因后,就不需要继续认定原因的合法性了,重点应放在原因的不确定性和因果相当程度。原因代表了债权,债权分为确定的和不确定的。对于确定的债权,只要索要的结果不明显超过债权的范围,都属于因果相当,不能因此认定行为人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在案例十中,王明雨与被害人为夫妻,虽离婚但未分割财产,王明雨为获得部分财产(未超过婚姻存续期间财产的一半),威胁举报被害人的行贿行为。法院认定,尽管王明雨行为违法,但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案例十一、十二:“夏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李某敲诈勒索再审案”——不能确定债权数额的,更加难以确定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及非法占有数额。案例十一中,法院认定争议的补偿费,并非明显不属于夏某等人所有,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夏某予以索取,实际上是行使民事权利的一种方式,不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系商业目的所进行的开发,所涉房屋拆迁特别是迁移祖坟应赔多少,没有法律强制性标准,具体补偿标准应是双方合意的结果,无法确定非法占有的数额。在江苏高院判决的“李某敲诈勒索再审案”中,法院认定,李某以进京上访“要挟”政府并索取补偿款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之一是:由于证据灭失,控方无法确定争议补偿款的金额,因而无法证明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今麦郎案争议核心:如何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十三:今麦郎案。男子食用今麦郎方便面后身体产生不适,经检测后确定方便面存在质量问题,因而向今麦郎索要天价赔偿款,再得不到满足后选择在网络上公开。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引发舆论强烈关注。法院的判决书被认为对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分析都存在问题,本文主要讨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问题。
目前可以确定:被告人与今麦郎方面存在真实、合法且不确定的债权纠纷。根据笔者上文的分析,在此情况下,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很困难的,所谓“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到底是多少,是不是450万的天价赔偿就一定明显超出了“社会观念容忍的程度”,这些问题说不清楚,是没有办法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非法占有金额的。但一审法院对此进行了回避,而是首先认定被告人明知检测结果不客观、不真实,进而认定被告人不是出于真诚的合理怀疑提出巨额赔偿,因此具备“非法占有目的”。遗憾的是,法院对该问题的说理并不充分,从判决书中很难看出是否得到本案证据支持。
此外,江苏高院在“李某敲诈勒索案”中认为:采取信访的方式向当地政府施压,尽管确实会导致当地政府内心受胁迫,但信访本身是公民的正当权利,信访的内容也具有合理性,因此不能认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许对“今麦郎案”的客观要件分析有所指引。
 
四、反三俗
在笔者的家乡存在这样一种风俗:很多人都选择过年期间办婚礼,当浩浩荡荡、长长一排婚车经过某村旁边的公路时,部分村民就会出来找每辆车要点钱,要不然就会故意纠缠不让走,新郎新娘一是因为高兴,二是怕耽误吉时,往往也愿意给这笔钱。假设每辆车要50元,平均每场婚礼有8辆车,过年期间有10场婚礼,那么整个过年期间每个人可能因此收入4000元,而且很多时候都是全家人一起出动,金额可能翻倍。这种趁着别人结婚要钱的行为到底属于风俗,还是恶俗,甚至构成敲诈勒索罪呢?
按照敲诈勒索罪的定义,这里的行为人要钱属于事出无因,且采取了要挟的方法强索财物,虽然每次不多,但累积下来足以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应构成敲诈勒索罪。行为人肯定会提出是基于风俗、惯例而要钱,虽非合法原因,但也不应被认为是犯罪行为。究竟该如何认定,还是让家乡法官头痛吧。笔者决定学以致用,趁着过年回家多劝劝乡亲们,抵制这样低俗、恶俗、媚俗的不良习俗,让正能量布满在刑法的严酷边界线之外。
 
本文参考:
1.  陈兴良,《判例刑法教程(分则篇)》,北京大学出版社。
2.  盐野七生,《罗马人的故事》,中信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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