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犯故意杀人罪,核准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14-08-06来源:未知浏览次数: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刑三复字第23

被告人徐帝荣,男,1960年3月4日出生(自报),汉族,小学文化,住惠州市惠东县。因本案于2012年7月19日被刑事拘留,年8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徐帝荣意杀人一案,于2014331作出(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9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帝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查明,案发前,被告人徐帝荣借住被害人姚某甲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平海镇的住处,二人经常在一起吸食毒品。期间,徐帝荣认为姚某甲欺负自己,对其怀在心。2012年7月18日19时40分许,徐帝荣趁姚某甲在家熟睡之机,从门边拿起一把尖刀捅中姚某甲左胸姚某甲爬起来与徐帝荣搏斗,徐帝荣拉住姚某甲持刀往姚某甲头、胸、腹等部位砍、捅多刀,致姚某甲倒地当场死亡。后徐帝荣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惠州市惠东县公安局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现场位于惠东县平海镇。住宅是一间一层的平房,院子内有一具男性尸体,仰卧状,只穿一条三角内裤,尸体上有大量血迹,颈部及胸腹部有可见创口尸体下方的地面上有60cmX70cm的血泊尸体南侧,从厕所门到院门在383cmX184cm的范围内地面上,可见滴落状血迹和积水处的血水,院门门板内侧及门东侧墙内侧高100cm以下有擦蹭伴流柱状血迹,其上方可见少量喷溅飞洒血迹厕所门西侧墙边有一口手摇井,厕所门门槛与手摇井井基之间的空隙有一把杀猪刀(尖刀),杀猪刀全长30cm,刃宽9cm,刀刃上有一滴0.3cmX0.5cm血滴。院子北侧与房子之间的平台上有两张椅子,东侧椅子上有一件深蓝色短袖衬衣,衬衣右侧及右袖有浸染血迹。一竹席横铺在客厅中央,经过竹席、门,到院内尸体所在位置的地面上有一趟行进中滴落血迹。公安人员在现场提取了杀猪刀、血衣及多处血迹。

2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惠市公(司)鉴(法物)字[2012]394号、[2013]79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书证实:(1)现场提取的厕所门侧刀具上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检见死者姚某甲的STR分型;(2现场提取的屋内地面、院门内侧锁头、院内地面上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姚某甲和血的STR分型一致;(3)在徐帝荣右足背部、右耳廓前侧、右眼下睑部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均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姚某甲和血的STR分型一致;(4)在徐帝荣左鼻翼部提取的可疑血迹擦拭棉签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为混合STR分型,不排除姚某甲徐帝荣的STR分型;(5)现场提取的深蓝色短袖T恤上检见人血,其STR分型与姚某甲血的STR分型一致;(6徐帝荣的左拇指指甲、左小指指甲、右拇指指甲、右小指指甲上均未检见STR分型

3、惠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惠东公(司)鉴(法尸检)字[2012]17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照片证实死者姚某甲系因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作用头部、胸部、腹部等部位致全身多处软组织创伤、左肺破裂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4、惠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的惠市二院精鉴所[2013]精鉴字第1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徐帝荣案发当时及目前的精神状态未见异常,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整。鉴定意见为徐帝荣精神无异常,评定其行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5、惠东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惠东公(司)鉴(法伤检)字[2012]145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照片证实:徐帝荣左手掌的损伤,边缘整齐,据其形态特征分析符合带锐利接触缘的物体作用所致;腰背部的损伤据其形态特征分析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6、惠东县公安局的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2012年7月18日,公安人员用吗啡检验试剂条对徐帝荣尿液进行检测,结果呈阳性。

7、惠东县公安局《关于姚某甲生前是否吸食毒品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7月19日,公安人员在惠东县殡仪馆姚某甲尸体检验时进行尿液毒品检验,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呈阴性,氯胺酮呈阴性,吗啡呈阳性。

8惠东县公安局的办案说明材料证实了徐帝荣案发后投案自首的经过。

9、惠东县公安局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办案说明材料证实了被害人姚某甲及被告人徐帝荣母亲许某某的身份情况及该所没有查询到徐帝荣的户籍登记情况。

10、证人林某某(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姚某甲与我相邻居住,家属都没有和他一起居住,因为他平时有吸毒行为。近期有些吸毒人员在他家中出入。2012年7月18日20时许,我听到姚某甲有叫救命的声音但我没有在意,因为平时常有这样的现象发生。徐帝荣也是吸毒人员,经常住在姚某甲家,经常看到徐帝荣和姚某甲一起出入,经常听到从姚某甲家中传出姚某甲和徐帝荣吵闹的声音,有时还听见敲打桌凳的声音。姚某甲是否经常殴打徐帝荣我不清楚,因为他们是吸毒人员,村里的人都经常避开他们。

11、证人范某(被害人邻居)证言证实:姚某甲有吸毒行为,他家人都不愿和他一起住。近期有些吸毒人员经常在他家中出入。姚某甲被杀之前,他家里经常传出吵架和打架的声音。

12、证人叶某(南摆村村长)证言证实:姚某甲吸毒至少有十年以上,徐帝荣是吸毒人员,他们经常在平海偷东西。

13、证人姚某乙姚某丙均为被害人儿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听到父亲姚某甲死亡消息后,他们住宅看到父亲死在大门前。

姚某丙指认本案死者是其父亲姚某甲

14、证人张某证言证实:2012年7月17日凌晨,我在打鱼时听到有人喊偷车,后我抓住一名年约49岁的男子,该男子说不是偷车而偷汽油,我扣下他的摩托车。

张某经混杂照片辨认确认徐帝荣上述盗窃汽油的人。

15、证人原某(径口村委会工作人员)的证言证实:徐帝荣1960年3月4日出生,平海镇径口村委元山村人,至今未婚,家中有一母亲许某某现年83岁。徐帝荣出生至今都没有办理过入户。

16、证人许某某(被告人母亲)证言证实:徐帝荣是我儿子,我记不清楚他的出生年月。

许某某指认徐帝荣是其儿子。

17、被告人徐帝荣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与有关证据一致。

徐帝荣指认了作案现场、尸体、作案刀具、案发时所穿的上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帝荣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徐帝荣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徐帝荣犯罪后果严重,作案手段凶残,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尚可不必立即执行。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惠中法刑一初字第39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徐帝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伟盛

审  判  员    孙玟生

代理审判员    陈柏春

         

 

 

 

二○一四年六月

 

书  记  员    苏  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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